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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管理;互助与合作;劳动密集型农业;雇佣关系;租赁关系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F129文献识别码:A
劳动互助是农民土地经营中生产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它不仅是农民生产力水平的体现,也是农民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然而,在以往的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人们侧重于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而对农民之间自发的劳动互助关系关注不够,甚至完全将其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因此,本文拟将土地占有与土地经营有机联系起来,着眼于生产力与所有权的关系,对近代山东农民在土地经营中自发的劳动互助进行考察。
劳动密集型农业的发展与生产要素分配不均并存。
在近代山东,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养活更多的人,山东农村推广了两年三熟制的耕作模式。同时,随着美国高产作物的引进,通过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和种植顺序,山东土地的复种指数和作物产量大幅提高。部分地区平均复种指数已达到约152的高水平,相当于原耕地面积扩大了0.52倍。红薯、花生等美国农作物的引进,也使农作物亩产量提高了数倍。民国时期山东省统计数据显示,甘薯平均亩产达到1.289斤/亩,是其他作物晒干后的2-3倍(三斤折合一斤),花生平均亩产达到274.5斤/亩,而大豆平均亩产只有1.365438+。[参考文献]
[1]张,。20世纪中国主要农作物生产统计资料汇编[M]。作者王宝庆。明清以来山东种植结构的变化及其影响研究——以美洲作物的引进和推广为中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p148)
近代山东农业种植结构和耕作方式的调整是在农业技术停滞和大量劳动力、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实现的。这种劳动密集型农业的发展,增强了小土地的分散经营能力和中小农户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催生了中小农户对生产工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大量需求。然而,在近代山东农村,生产要素分配不均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中小农户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生产资料短缺的困境:
农场动物和农具的所有权是区分农民阶级的重要标志。富裕农户大多有比较齐全的农具和牲畜配置,而贫困农户的生产工具则有不同程度的缺乏。根据卜凯的调查,华北地区没有耕畜的小农比例为62%,中等耕地的农户为40%,大农户仅为4%。【[2]王建阁。传统社会末期的华北生态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2](p195)即墨县浮山后村和胶州湾薛佳岛大洼村的中、贫、佃农,只能用简易的三角铲耕作或播种。解放前后,浮山村350户只有4个木筏,全部归地主富农所有。一般中老年贫农“土地不多(只有三五亩、七八亩),不值得买,也买不起”。[3]李·。定县社会调查。中国平民教育促进会,1933。][3](p305-p306)山东惠民县,耕地10亩以下的小农户所有的耕畜折算成马只有0.038,耕地40-30亩的农户所有的折算成耕畜。[[4]满铁北支经济研究所。北支农村调查报告(一)——惠民县一区和平乡孙家庙[M]。昭和14。][4]
从各级农户土地经营所需劳动力来看,劳动力需求与土地经营面积有很大关系。从理论上讲,富农的经营面积“超过了每个家庭的劳动标准(也就是说,每个家庭靠自己的劳动可以耕种的土地量)”,对劳动力有一定的需求。而中小农户拥有的土地有限,家庭劳动力充足甚至过剩。但随着近代山东劳动密集型农业和农作物商品化的发展,农田耕作的劳动强度加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经济作物的种植,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中小农户也出现了自身劳动力不足的现象。1935年,山东每亩小麦15,大豆12,高粱18,谷子21,花生24,棉花60,烟草135。【[5]房型。清代山东的农村劳动力市场[M]。《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5](p389)经济作物的就业明显高于粮食作物。棉花和烟草是近代山东大力发展的两大经济作物,是高度节省劳动力的作物。每亩棉花的劳动力投入在20左右。鲁西北棉区中耕除草6次,株距1次,取芯作业2次。烟草种植不需要畜力,但需要更多的人力。在山东,种植烟草的劳动力一般是种植玉米的4倍左右。[[6]胡德林等《集宁直隶州,庆干隆五十年》(1785)。][6](第二册,第32册)随着山东二年三熟制的发展和复种指数的提高,农民的劳动强度很大,尤其是在5、9月的“双抢”季节。根据一项抽样调查,在中国北方的农业地区,“大约三分之二在收获时缺少劳动力,四分之一在种植时缺少劳动力,八分之一在灌溉时缺少劳动力”。[[7][美]卜凯。中国土地利用[M]。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41。][7](p405)
生产工具和劳动力占有的不平衡以及劳动密集型农业中生产要素投入的重要性,促使中小农户自发建立了广泛的劳动互助关系。
第二,雇工管理和土地租赁管理对家庭互助的影响
农民员工管理主要是为了补充劳动力的不足。近代山东农村,雇佣经营并不发达,富农、中农以修身为主,雇工为辅。根据对莒县三个区13个村的典型调查,富农经营中家庭雇工占全部劳动力的64.7%,雇工占32.88%。中农从业人员占总劳动力的1.52%,家政人员占98.48%。这大致是山东员工管理的一般水平。[8]华东政局土改委员会编。山东省农村调查,华东主要城市郊区[M].1952 .][8](p32)在一些雇佣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富农甚至不雇佣连级工人。例如,在六坡坞村,富农主要自己生产劳动力,只在农忙时雇佣短工。在雇佣关系发达的地区,富农的家庭雇工和雇工数量大致相当,如海洋伯村。战前富农有劳动力19人,雇工16人。由于员工管理发展不足,农民拥有的劳动力往往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比如1937之前,燕山魏桥村富农的人力,按一般家庭来算,是过半的...虽然劳动力不足,但二十四个富农中只有五个雇了长工,有的甚至雇了半长工,一共雇了三个半长工。”[[9]唐志清。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9](p751)胶东海洋泊村,富农的土地需要46.7个劳动力,自有劳动力和雇工加起来35个,还差165438。中农还缺5.7个工人。在鲁北北绥村,中农劳动得失相当,富农缺29.5-45.5个劳动力[9](p753)。因此,在用工管理不能完全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情况下,劳动互助成为补充劳动力的有效途径。
随着近代山东农业耕作环境的恶化,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无力抵御和预防灾荒。为了保证小农的“生存权”,合租制逐渐兴盛起来。据《市考编书》统计,1930期间,山东的合租制占40.27%。[[10]由市[J]编辑。平淮学术期刊,1985,(1)。] [10]据国民党会计署统计局统计,1935年合租制比例达到50%左右。[[11]国民党审计局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文摘[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1] (P538-P539)由于佃农的贫困,很多分租是由主佃农分担的。山东的合租类型比较复杂。有的牛、种子、肥料都是地主提供的。房客要吃一些食物,吃一桶,在公堆上还三到四桶。剩下的粮食四业对半或六分,草全部或大部分归地主,就是给佃农种地。一些耕牛工具、种子和肥料由佃农提供,一些地主也提供一些农业资本。部分粮、粮、草多平分,牛、草归牛,以分土地。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分租租赁下,除了土地条件外,农业资本是决定主佃农和佃农分享比例的重要因素。在佃农耕作过程中,佃农农业资本较少,遭受严重的超经济剥削;分耕,佃农拥有更多的农业资本,超经济剥削更差或者没有。因此,为了减少对地主农业资本的依赖,佃农也开始相互合作,调节生产资料的余缺。
第三,近代山东农村家庭互助的形式和规则
(一)经济条件基本平等条件下的劳动互助与合作——合伙使用生产工具和筑巢
合伙使用生产工具是指部分农户采取共享农具、饲养耕畜的互助形式,以弥补生产工具的不足。在魏县,小农经常联合起来购买和使用耕畜、手推车和犁。张买牛,买马,李买农具,赵买大车,形成了生产协作关系。在山东省惠民县孙家庙村,地主阶级不承担饲养任何大牲畜的负担,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只能在耕地充足的情况下独立饲养牲畜。在孙家庙村,9户农民拥有奶牛,3户农民拥有骡子,3户农民拥有驴。仅自耕农拥有的牲畜数量就达65,438+05头,3个半自耕农拥有牛。由于耕畜短缺,共同占有牲畜的习惯在自耕农中很流行。有3个以上的半自耕农和2个自耕农。[4] (P124-P129,P146-P149,P167-P196)合伙饲养牲畜的农户一般都是分摊购买和饲养牲畜的费用,轮流饲养和使用牲畜,如历。平时两户轮流养牛用牛,十天换一次;农忙的时候会改成一天或者三天。恩县后下寨村还有一种平均分摊“共育”成本的方式。比如牲畜共有三人,其中两人支付购买费,1承担饲养费[[12]中国农村惯性调查大会。中国农村风俗调查[M]。东京:彦博书店,1955..
“套种”又称“组合”和“插种”,是农民以其他农民的人力、畜力,形成两头牛或三头牛一起耕种的劳动组合形式。这种合作劳动组合是“华北平原农耕中的普遍现象”。清代邓州正史记载:“耕者春耕,秋耕,用牛四头,是其理之一。穷人一家四五口”[13]石修,杨启烈\任勋编。邓州郡志[Z],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印。][13](卷八)《莱阳》。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作者也介绍了类似的情况。他说:“两三个小农有时‘合伙’把牲畜和劳力结合起来犁地”[15]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5] (P155)。
以上两种劳务互助都需要互助,双方经济条件和土地经营规模大致相当。在上述两种互助形式中,这种经济互惠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随着近代山东农村经济状况的日益恶化,小农的生活不如过去安逸,使得他们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不得不斤斤计较。搭车时,如果两个家庭的经济条件相差太远,那么条件差的一方会因为自己的“吃亏”而不满,那么互助关系往往会出现问题。正如后下寨村民李令义所说:“一般来说,就是土地相近的人的结合。这样就没有互相不满,否则地少的人会不满。”当然,所谓的“经济条件对等”并不是绝对的对等。后下寨的王说:“只有拥有同等数量土地的农民才能结婚。差个两三亩地没什么不好”,李令义说。“一个有十亩地的农民和一个只有两亩地的农民不可能联合在一起。差距太大了。如果我有10亩地,你有5亩,你就别想凑。因为我在这个领域有很多工作,是你的两倍。”当被问及为什么他和王家分别有30亩和20亩地,而且合作多年时,李令义解释说:“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性格和天性的契合。也有关系好的人不在乎土地亩数差异的例子,但例子很少。比如两栋房子相差7、8亩。主要是双方没有意见。两家人都很生气。他们觉得自己不讲理,吃了点亏,就不管了。如果你在乎这些东西,你就不会在一个地方做。”[[16]张思。近代华北村落社区的变迁——对合作化农耕习惯的历史人类学思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6](p 170-p 171)由此可见,而一旦双方的“差距”超出了自己“合理计算”的范围,即使双方的感情再好,互助关系也无法成立。
从参加上述两种互助合作的农民团体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富农农具和牲畜齐全,参加劳动互助的相对较少;较贫困的贫农和雇农缺乏参加互助的条件;只有中农既有结合的条件,又有结合的必要。比如黎城县冷水沟村,拥有并耕种20亩左右甚至更多的大亩土地的农民,一般都有齐全的耕畜和农具,没有必要与他人分享。此外,少于五英亩的农民无法达到目标,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农具和耕畜。所以一般是有10亩左右耕地的农户找个合适的对象搞联合养殖。“在陆家庄,“没有动物的人是不能做伴侣的”。[12](第四卷,p257)但是,由于山东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同,各个层次的农民富裕程度也不同,山东一些地区的富农和贫农也参与“合作”或“合伙”。1943在对莒南、赣榆两县13村的调查中,调查人员注意到了抗战前贫农参与建设和“合养”的情况:“地主、富农的耕畜多为大牛、驴,中农、贫农多为小驴犊,同时,他们大多各有一畜或一牛。在社会分化程度较低的惠民县文化区韩村,即使是“地主”也要和其他家庭合作。村里占地面积小于10亩的农户,一般都养不了农场的牲畜。占地10-20亩的中农,大部分不能独立养一头牛,有的只能自己养一头驴或者两个甚至四个伙计一起养一头牛。村里仅有的两个地主中,只有韩有奎一家拥有全套大型农具,而阿牛彝驴也能组成独立的养殖农场。另一个所谓的“地主”,韩家,虽然拥有一头牛,却只有大型农具。很明显需要和其他家庭合作耕种[《韩村土地动产分配登记表》[M]中的[17]]。张。地权分配、农场经济与村落共同体:1900-1944。
(B)互助性质的员工——换工作,帮工人拿地。
简单来说,“跳槽”就是“以人力换牛权”。那些没有耕畜的贫苦农民常常用这种方式与富有的地主交换耕畜的使用权。根据《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的数据,山东的跳槽只在农忙季节进行,持续时间短,规模小,而且只是两个农民之间的农事组合。村民在转业过程中,坚持“互惠交换”的公平原则,在“合理计算”田地、劳力、牲畜之间转换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互助活动。虽然这个计算不是很准确,但是最终的结果可以让双方都满意。然而,在人力与畜力转换工作之际,隐藏在这所谓“公平”背后的,却是畜力所有者对借用者的劳动剥削。而且,没有耕畜的农民在“转业”过程中,不仅要用劳动换取耕畜的使用,而且在耕作时还要受制于耕畜的主人,往往在满足了耕牛主人的土地耕作需求后,才能耕种自己的土地。莒南县官地村,“一个12亩地的农民用别人的牲畜耕地,除了自己生产的牛草全部出钱,并帮助6个工人外,自己的地在牛主之后还要耕种”[18]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官地村农业劳务合作调查[m] .5438+11。“帮工带地”的互助形式在近代山东农村也很常见。“拿地佣工是耕地不足,劳动力过剩,但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将自己的耕地租给别人的农民。而是做普通的长工,和住在附近的大农场主谈判,雇佣他们多年,耕种自己所有的田地,享受他们的生产。它的年薪和它承载的领域数成反比。各县的帮佣民风也有细微的差别。”博兴县的雇主像耕种自己的田地一样耕种劳工带来的田地。雇员带来的所有农田产品都属于普通工人。员工长期工资按最高价发放,但扣除他带的田地每年的耕种费。嘉祥县雇主每年扣的种田费大约是每亩1元5角。如果和他一起的那块地的耕种费达到工资限额,就不发额外工资了。本着不耽误雇主工作的原则,肥城的帮工必须自带吃喝。清平县雇工所带的田里的活,一律由雇主负担,所产粮食归雇主所有,但柴禾随所用耕畜一并转让。使用雇主农场动物的,柴火归雇主所有,非雇主农场动物的,不属于雇主所有。这里的壮族农民一年可以耕种29,而雇工耕种的土地不能超过10亩。高唐县的情况和这个差不多。东平县帮工背的活也和雇主一样,背地多的不需要报酬。莱阳县和恩县也有办法帮助当地的劳动力。莱阳县俗称这种劳动者为“大理”[19]陈正模。各省农业劳动者就业习惯与供求[M],中山文教博物馆,1935。] [19] (P37-P33)
跳槽,帮工人拿地,有员工管理的性质。在这两种互助形式下,拥有生产资料的富农或地主处于主导地位,缺乏生产资料的小农处于从属地位,双方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上述形式的劳动互助,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农民所缺乏的劳动和生产工具,节约了他们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农民的小土地经营。但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这种自发的互助合作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只是一种生活资料,并不能真正实现农业经营规模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自发的互助合作一般只有两三个家庭参加,规模较小,缺乏稳定性。二是互助合作配置的资源大多局限于劳动力、牲畜、农具等传统生产要素,缺乏先进技术要素的支撑。在农业技术基本停滞的情况下,农民之间的相互合作只能通过额外的劳动和资本来提高耕地的产量,其发展方向是“过密”的农业发展,而不是依靠技术进步来实现农业增长的规模经济。第三,农民互助多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方面的合作。在经济不发达时期,小农业土地经营规模非常脆弱,抵御经济波动的能力非常有限。为了抵御经济风险,农民应该进行产前产后合作。但近代山东农民土地经营分散,商品经济意识不强。同时,他们无法承担农业产业化所需的组织和制度成本,使得他们的互助仅限于生产领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自给自足”的陷阱。
第四,近代山东各阶层农民对劳动互助的“选择”。
各级农户对土地经营互助的选择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和基于经济实力的商业逻辑。
在土地经营中,富农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人。他们努力在土地管理中选择最经济的生产方式,合理配置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以增加农业收入。近代山东富农生产资料丰富,但由于雇工管理不发达,农业劳动力不足。富农为了补充劳动力,往往“利用相互劳动提高劳动效率”[24](p756):许多畜力丰富的富农与畜力不足的农民“换岗”,既补充了劳动力,又提高了牲畜的使用效率;缺乏畜力和农具的富农也参加联合耕作、合作饲养等互助劳动。
中农是追求安全的经营者。一方面,他们追求利润,积极向富农靠拢;另一方面要保证生产,防止变成贫农。山东的中农主要是自耕农,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量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与雇工管理水平比自己高、生产工具比自己齐全的富农相比,中农更有劳动互助的必要性;与生产资料严重缺乏的贫农相比,中农在经济条件上具有劳动互助的优势。中农的经济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倾向于选择没有过多资金投入和超经济剥削的劳动互助来补充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不足。习惯调查中提到的冷水沟村和后下寨村都是中农占多数的村【后下寨村农民占86.3%,冷水沟村农民占91.4%,中农是主要农民,所以这两个村中农占多数】。在这两个村子里,搭车是最常见的互助形式。后下寨村的“(村民)大部分都配了家具,超过一半。如果个人解决不了...他们不得不想到这个方法,几乎90%的农民都有家具”[16](p96)。黎城县冷水沟村40年代有八九十组组合家具[12](第四册,p26)。
对于贫农来说,比起追求利益,生存是第一位的。近代山东的贫农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但劳动力过剩。他们是员工和租户的主体。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贫困农民参与劳动互助的机会较少,往往是救济互助的受益者或就业互助下的被剥削者。
随着近代山东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山东农村结构逐渐呈现“中农化”趋势。1937以前,山东富农占总人口的9.5%和总户数的6.3%,中农占总人口的42.98%和总户数的36.63%,贫农占41.57%,雇农占2.24%。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富农约占农民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贫雇农约占70% [[20]段国庆、岳·。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山东的农民运动[J],山东史集,1983,(1)。总的来说,在山东各级农民的比例中,中农的比例最大,富农和中农的比例大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世纪30年代,全国富农约占农民总数的6%,中农约占总户数的20%。]。土改时,根据中共山东支部对山东274个典型村的统计,贫农占总户数的44%,中农占47.8%,富农占0.63%,富农占5.64%,地主占1.35%。这说明山东的中农还在上升。如前所述,中农是开展劳动互助的主体[[21]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计划司。两年来中国农村经济调查[M]。北京:中华书局,1952。
[21](p224).因此,近代山东农民的“中农”凸显了互助在山东农民土地经营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