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唐朝两个税法的具体内容?
(1)取消房租杂税的征收,保留户口税和地税。(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支出,以确定税收总额。实际上,唐朝中央在779年(大历十四年)将各种税收的收入作为总户税和地方税进行了分享。各州以历年中收入和钱谷最大的一年作为两税的总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配。所以家庭税和地方税全国没有统一的定额。(3)家庭税是按照家庭的等级来征收的,等级高的家庭多交,等级低的家庭少交。家庭的划分是基于财产的多少。户税大部分在征收的时候都是折算成丝的,征收的只是一小部分。(4)地税按亩收粮。应税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耕地数量为准。(5)户税和地税都是夏秋两季征收,夏税6月交,秋税11月交。由于夏秋两税,新税制被称为两税法。(6)对不落户的商人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负担与落户者相等。两个税法的意义这两个税法是一场意义重大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调租徭役征税的主要依据是俸禄;两税律主要是根据土地多少征税。在两税中,地方税是按一亩征收小米。虽然家庭税是以资产为基础的,但土地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主要以土地税为基础。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均田制被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越来越不均衡,因此为他人征税土地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放弃税田也意味着封建政府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其次,在“以丁为根本”的租佃制下,地主和贫民都向国家缴纳一模一样的税,这当然是极不合理的。两个税法实施后,没有土地出租地主土地的人,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变。第三,租佃调以均田制为基础,流民不纳入户籍,不纳税,因为他们不是本地养殖的。两个税法都是“只以资产为基础”,不管本地的住户和客户,只要有一点资产,都要交税。而且因为贵族官僚要交家庭税和地方税,他们还要交两种税。这样,两个税法的实施,大大扩大了纳税范围,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在两税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租税和杂税已并入户税和地方税,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情况只持续了很短的一段时间。很快,腐败的统治者想尽办法搜刮,加了很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他原因,百姓负担倍增,生活比以前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