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措施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确定本国境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遗产名录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查批准。所有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遗址都受到其国家依法严格保护。
公约的理事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制定了《世界遗产名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著名的地方,可以得到世界遗产基金的援助,有关单位也可以吸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观光活动。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是“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塑和绘画,具有考古成分或结构、碑刻、洞穴和建筑群”,如中国的故宫;“从历史、艺术、科学角度看,在建筑风格、环境与景物的均匀分布或组合上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体或连体建筑”;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有杰出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和考古遗址等。比如中国的长城和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具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历史建筑、历史城市、重要考古遗址和巨型雕塑、绘画等。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是“从美学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物质和生物结构或此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被明确指定为受威胁的动植物生境的地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界定的自然区域”,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等。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划定的物种保护区。
文化和自然的双重遗产是指结合了自然和文化价值的遗产,比如中国的泰山和黄山。
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和国际保护,《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承认,“本国境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示和传承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为此,国家将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并在必要时利用现有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在金融、艺术、科学和技术方面。”《公约》还明确规定,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不损害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同时承认此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保护”。
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有权,《公约》明确规定,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不损害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的同时,缔约方承认此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保护它”。每一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有四个条件:一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二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三,历史悠久;第四,现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建立了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要有世界遗产的资格,同时要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这些危险包括:恶化、大型公共或私人项目的威胁、城市或旅游业快速发展造成的破坏、不明原因导致的重大变化、随意废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火灾、地震、山体滑坡、火山爆发、水位变化、洪水、海啸等等。在紧急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可随时将面临上述危险的遗产列入濒危遗产名录。世界遗产濒危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可申请濒危遗产援助。截至2008年7月,全球共有30处“濒危”世界遗产。
2004年7月7日,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8届会议通过《苏州决定》,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每年只能申报一项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修改为:从2006年起,一个缔约国每年最多可以申报两项世界遗产,其中至少有一项是自然遗产。自2006年起,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受理的世界遗产申请数量将增加到45项,包括往届会议推迟的项目、延期项目、跨国联合申请和紧急申请。决定指出,此次修改仍是一项“临时性、过渡性”措施。& gt& gt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缔约国数量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公约》生效以来,全球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中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08年7月,世界遗产名录上有878处世界遗产。其中,中国有37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中国当选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成员。
中国47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于2008年申请加入《世界遗产名录》,欧盟国家将共同打造欧洲遗产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