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中国工资税的发展史吗?

没有工资税,应该是个人所得税。

民国时期,中国对工资报酬征收所得税,对证券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

1950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原则》列出了对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税种,当时命名为“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虽然设立了税种,但一直没有征收。

1980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1986年9月,鉴于我国个人收入变化较大,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 10年10月3 1日,NPC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修正案规定,中国居民和非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不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

1994 65438+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删除了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一项,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个人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表了题为《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与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6月22日10商务部提出了取消利息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调研提高免税额度,为中央尽快出台税制改革政策提供参考。

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6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为1.600元,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2007年6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减征、缓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008年3月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

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方式。

2010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1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个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012年7月22日中央有关部门已准备于2012年启动全国地税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改革做技术准备。之前业界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