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历史沿革

1927年4月,中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其成员。这就是中纪委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宪法》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中央审查委员会,刘少奇任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中央苏区中央委员会和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0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为书记的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1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中央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莹(女)为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建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取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改选(1956,165438+10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督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数量(至60个),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1969年4月,中国九大通过的中国宪法,废除了党的监察机关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规定。

1977年8月,中国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章程》重新确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规定各级纪律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

1978 65438+2月,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