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中国古代宗族的历史发展轨迹,以及你对宗族制度的理解。

“二丫?亲属释义:“父之党为宗族”[1]。换句话说,宗族是指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不包括以婚姻关系为纽带的母系家族和妻系家族。这是相关学者最广泛接受的宗族定义,也是本文采用的定义。宗族是一种传统的组织,但是宗族的居住程度和宗族的形式是变化的。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宗族或家族是在宋代之后形成的,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所以我们现在所指的所谓“传统宗族”或“宗族传统”,并不是一个古老的传统,而是自宋代以来的传统。本文将阐述中国历史上宗族聚落的变迁,对不同时期普遍的宗族形态进行简单的比较,描述中国南北方宗族聚落和宗族势力的强弱差异,并分析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

一、中国古代宗族聚落的历史变迁

1,宗法

如前所述,氏族是“父之党”,“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当然没有氏族。一般认为,氏族起源于宗法社会。考古资料发现,在我国一些新石器时代遗址中,许多小房子与个别大房子并存,说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小家庭,并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化和组织。如、黄的《论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态》一文,认为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都反映了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社会家庭形态,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推断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时候,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集团开始形成,以前是氏族和家族之间的二级血缘组织,也就是说有家族、氏族、宗族三层组织。从传说中部落之间频繁的战争来看,氏族组织是当时氏族、宗族、家族三级中占主导地位的组织。至少,宗族比宗族强大。但是在三皇五帝的史前时期,甚至有了甲骨文的商朝,历史的细节已经失传了。

历史上所谓的“宗法制”在西周时期得到完善并达到顶峰。宗法制度的核心是直接继承制度。王国维在1917年出版的《论殷周制度》一书中得出商人没有宗法,有封建制度的结论。陶希圣还认为,西周以前没有完整的宗法制度。商朝末年以前,土司的继承基本上是自发的,并没有自觉地确立为一种制度。“兄弟情”在商朝的继承中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其他贵族中。直到商朝末期,土司继承制度才正式确立,西周才最终形成完整的宗法制度。然而,在西周,“礼”却“不亚于庶人”,也就是说,在宗法制度下,只有贵族才有宗族。当然,在贵族氏族制度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氏族统治这些小家庭,小家庭依附于它们。至于平民,只有小家庭,没有宗族杂居,也没有宗法制度,只是小家庭依附于贵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会是和分封制联系在一起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统治者是周天子,把自己的兄弟、士子和部分豪杰分封为诸侯,诸侯把自己的士子和部分臣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把自己的士子和部分臣子分封为士。各级掌权者也是氏族之子,实行首辅继承制。各级宗族,上称小宗,下称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兄弟”。这样就形成了从皇帝-诸侯-卿(大夫)-士的严密的金字塔氏族结构。各级族长还拥有封地的政治、军事、司法等权力。皇帝的疆域称为天下,诸侯的疆域称为国家,清(大夫)和士大夫的疆域称为家(这里与国家对称的士大夫的“家”也是一个政治单位,对疆域拥有政治、军事、司法等各种权力。所以有孟子说“国千倍,家百倍”)。各级领主形成了层层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隶属关系。从而构成了一个家族与国家融为一体,政权组织与宗族组织融为一体的庞大等级体系。

春秋时期分封制难以为继,宗法制有所放松。西周末年,一些诸侯逐渐壮大,周天子逐渐失去了征服诸侯的权力,宗法制在各诸侯国的控制力大大削弱。春秋末期,封建制度瓦解,宗法制度瓦解,就连正逢其时的孔子也有“礼崩乐坏”的天赋。军阀混战不休,强者吞并弱者,“王道”逐渐被“霸道”取代。少数实行“霸道”的诸侯,在与其他诸侯的争斗中愈来愈强,对纣王不敬,甚至称王。他们对士大夫实行严格的控制,有目的地削弱士大夫家族的权力。因此,各诸侯国纷纷废除石清石碌制度和分封制,利用各种机会将贵族封地改为郡县,甚至实行“合家欢”,打破士大夫的宗族组织,小家庭化。因为,只有打破内部整合的宗族组织,使小家庭直接面对国家政权,才能实现更高程度的国家整合,维护国家的中央集权统治,才能在对外战役中调动全国力量,打败其他同样实行“霸权”的诸侯国。显然,这次“改革”实施得最彻底的是当时的秦国,也正是秦国最终取得了霸权,建立了统一的秦朝。

郡县制取代了封建制,官僚制取代了宗法制,“补户聚民”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秦统一六国后,直到汉初,除了六国的几个旧氏族外,中国很少有大规模居住的氏族。以小家庭为基本社会组织,少数强氏族的社会结构一直延续到西汉中期。秦末天下大乱,在众多崛起的武装集团中,基本没有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宗族势力,更多的是以地缘关系等旧关系组织起来的。如陈胜、光武起义的骨干是卢佐,被派往渔阳驻防;项羽集团的主力是“江东子弟”。刘邦集团的核心人物,如萧何、曹参、卢绾、王陵、周易、樊哙、夏侯婴、任敖、周畅、周波等,都是刘邦的老乡或旧友,鲜有刘氏子弟。司马迁在《史记·自汉以来诸侯年谱》中说:“天下之初,骨肉同姓少。”分封的诸侯王中,只有刘嘉和刘泽与刘邦同姓。但异姓英雄封诸侯的做法很快就变成了只封刘姓,不封异姓王。

2、士族、宗族。

西汉二百多年(公元前207年至公元25年)的和平环境,造就了一些宗族。不仅分封或发配各地为官的刘氏皇族不断发展,而且在全国各地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许多刘氏宗族,其他强大的宗族也逐渐形成,形成了强大的势力。西汉中期以后,对儒学的排他性尊崇也促进了古代宗族职能的复兴,而对儒学的吸收则使权贵宗族成员变得温和,部分权贵宗族成员进入国家官僚体系,掌握各级政权,“士绅”开始形成。在西汉末年的战争中,宗族的力量已经显露出来。与秦末不同的是,这一时期很多武装集团的核心都是由宗族势力组成的。例如,在汉武帝孙领导的武装集团中,就有不少刘的子弟,而河北豪强先后带着宗族、子弟和客人来到,是这个集团最终取得政权的强大支柱。

东汉政权建立后,刘秀对农民实行了“租界政策”,对豪族也做出了许多让步,进一步“士绅化”。经过东汉(公元25年-公元220年)近200年的成长,到东汉末年,权势家族,尤其是一些成功实现“士绅化”,控制各级政权的权势家族,已经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从东汉末年到三国时期,宗族的力量更加明显。在各大武装集团中,有许多强大的部族。东汉末年,袁绍、袁术、孔融等集团如此,魏、蜀、吴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团中,有曹氏、司马氏等家族,还有相关文献中经常引用的储旭氏、李典氏等家族。陈寿写《三国志·舒威·储旭传》说,楚“集少年宗族千人,* * *坚墙御敌。”《李典列传》说“宗、派三千余家”。孙吴政权的基础是江东宗族。刘备的蜀汉政权,既使用了现成的宗族势力,又采用了刘官张三的准亲族形式。

两晋南北朝时期,强族共居的格局达到顶峰。在和平时期,这些宗族生活在一个地方,管理财产,兼并土地,吸收歌谣,做官,不断扩大宗族势力。战争期间,或建造码头,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或者带着家人流亡,移居外地;或者加入更大的武装集团,一些宗族成员成为某国的公务员和武将。当时在中国的北方,到处都是大宗族杂居。发生战争时,有许多码头和城堡,氏族从北向南迁移。如《晋书》载:“永嘉之乱,民流亡而聚于屯”,《时代英雄聚于屯》(苏军传),《关中城堡三千余座》(傅坚注下)。西晋八王之乱时,周宇“引同族、普通姓至虞山”,晋末“引亲党家数百人避怀思”(《晋书·祖逖传》)。《太平御览》有:“冀州郡,百余堡垣。”这些人生活在紧密的社区中,聚集在村庄里或成群结队地移动,其人数往往达到数千甚至数万。

这一时期的一些强势宗族,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士绅”或“宗族”。这些权势家族往往与政治组织关系密切。当官的名门很多,一代又一代的重复。与春秋以前不同,这一时期的官职不是世袭的,而是一种选拔官员的推荐制度。但是显赫的家族都是互相联姻,成为世交,互相保护。推荐人和被推荐人通常都是本家的人,甚至按弟弟选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因此,家谱的研究正在蓬勃发展。“如果有分科选举,一定要查家谱,考真伪。”有句话叫“上品无贫,下品无绅。”除了这些与政治组织关系密切的士绅和族人外,还有许多居住在聚居地的人,称为平民。也就是说,宗族聚落是从西汉到唐代相当普遍的人口聚落形态。但是,“士绅”和“宗族”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

名门望族互相标榜,控制着高官厚禄,甚至有些名门望族,尤其是山东名门望族,都不愿意娶公主为妻,因为李虽然是皇族,但他的知名度不高不等于山东名门望族。然而,毕竟士绅和宗族走向衰落。南北朝十六国时期,虽然士绅依旧繁盛,但战乱频仍,尤其是北方。由于少数民族迁徙,汉胡杂居,在文化上不可避免地融入了“胡风”,宗族意识开始弱化。战争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稳定状态,一些宗族分散甚至消亡。隋朝开始实行科举选官制度,从而剥夺了旧宗族的一些特权,削弱了强宗族与官职的联系,加上隋末农民战争的影响,宗族的势力开始衰落。但是在隋末的战争中,宗族势力仍然存在于各种武装集团中。进入唐朝后,科举制度逐渐完善,唐朝皇帝有目的地打压贵族家庭。因此,唐中期以后,士族和宗族进一步衰落,无法再起主导作用。唐末战争对士族又是一次致命的打击。唐后期,藩镇拉锯之势已成。唐朝一旦崩溃,就进入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中原出现五代,南方和河东地区存在十个地方政权)。战争期间,武力受到尊重。除了战争本身的影响,文人和儒家的地位自然下降。而且五代(后唐、后金、后汉)统治者中有三个是北方少数民族沙陀人,扶持宗族的意识形态大大削弱。宗族居住之风虽犹存,但已失去了士绅们曾经与政权交往的权力,内部凝聚力也大大削弱。

3、庶民氏族

北宋统一政权重新建立后,为宗族的重新发展带来了和平稳定的环境。决心维护社会秩序的宋儒学及其明清继承者为宗族重建提供了思想基础。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为宗族复兴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动空间,而宗族自身的利益诉求则提供了微观动力。因此,宗族聚落在一些地区得到了复兴,并在明清时期得到了发展,宗族的形式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面对社会结构松散、秩序混乱、人情淡漠的现实,中国理论家张载、程颐率先倡导重建宗族,以“尊宗族、容宗族”,为建立其理想的社会秩序提供微观基础。朱将这一思想完善、具体化并付诸实践,设计了与古代宗族制度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组织模式,包括宗祠、族田、祭祀、家法、礼仪、族长等。北宋仁宗祐元年(1049),范仲淹在吴县设立“田义”,扶持本族民众,办“义学”,教育本族子弟。此后一直到清末,宗族一直由主流意识形态维持,得到各级士绅的支持。从宋代到明清,乃至民国时期,中国的传统知识分子,包括宋代朱、明初著名理学家宋濂、清代曾国藩等一大批知名文人和大臣,大都积极参与宗族活动。他们不仅是自己宗族活动的参与者、支持者甚至领导者,还参与亲友修谱、立碑等活动。

宋朝以后,历届政府也对宗族采取宽容甚至鼓励的政策。很多文献都提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权力组织“止于县级”。这种概括似乎过于简单化了。我国实行郡县制后,秦汉时期有“三长老”、“亭长”等“乡官”。此后,村制一直在不断变化,但在很多时期,仍然存在“村官”。到了宋代才“完成了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变”[10]。不管秦汉至唐代的“乡官”是否属于官员,至少我们可以认为,与前朝相比,宋代以后的农村与官方的国家权力组织的联系更加间接,“乡官”的地位逐渐下降,所以说“乡官制度转变为职业服务制度”是有道理的。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是由士绅统治的。这些贵族当然与他们的家族有联系。在氏族聚居的地区,士绅通常是氏族的代表,往往具有族长等氏族首领的地位。所以,士族的治理也是宗族的治理。事实上,国家政权承认宗族的一些区域治理权,包括组织纳税服务、实施教育活动,以及一些司法权。当然,这些权力中有一部分并不是政府明文公布的,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往往会对治理宗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给予一定的尊重,“无形中赋予了宗族某种政府认可的自治权”[11]。在某些时期,国家甚至明确授予氏族某些权利。比如雍正四年(1726)规定:“百人以上的地方有大村,嘉宝不能编查。那些在家族中有良好期望的人应该被建立为氏族。如有盗匪,若任其检举,则按《嘉宝集成》【12】处罚。次年,雍正帝居然给了宗族组织杀本族人的权力,说:“此后凡凶违法者,必受官罚,恶者必受族罚,准本族人受官告,或移师远方,以消除宗族之害;或者按家庭法处理。至于身死,免于抵罪,决定出战。”刑部遵令[13]。

宋朝以后,历届政府宗族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允许老百姓设立神社。宋代以前,只有皇族、贵族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才能设立家庙祭祖,而且对家庙的规格和祭祖的世代都有一定的规定。宋代虽然没有明确废除普通百姓建立祠堂的限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大大放宽了。明朝嘉靖年间,经过朝廷“大礼”之辩,国家正式取消了建庙祭祖的限制,老百姓可以立庙祭祖了。这一政策的变化为宋以来流行的宗族形态的重要支柱之一&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并在宗族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还经常保护族田、义田、祠堂等宗族所拥有的财产,并对宗族提供各种各样的思想支持,如对成员有大“忠、孝、义”的宗族给予精神鼓励,如赠送牌匾、修建牌坊等。科举制度的完善无疑间接促进了宗族的发展。当然,当宗族活动干扰国家行政,对政治组织构成威胁时,国家会采取抑制宗族的政策。特别是对于那些活动“超出国家行政体系”和“国家规定的框架”的宗族,国家会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但总的来说,区域化的宗族在承担税收、思想教育、维护地方秩序等方面与国家是一致的”[14]。

社会环境、政治制度和政策、意识形态的变化改变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约束。首先,科举制度为普通人提供了一个通过仕途向上走的机会。但要实现这一机会,就必须向对应方提供经济和社会支持。普通人的小家庭,显然无法支撑孩子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收入,需要花很多钱准备考试。此外,为了在科学领域取得成功,我们需要获得足够的书籍,邀请更好的老师或进入更好的学院(学校),向更高水平的学生学习,甚至在科学领域作弊。而这些不是单靠财富就能买到的,或者单纯靠买成本太高。因此,候选人需要团结宗族作为宗族,并提高宗族提供经济支持,扩大可用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宗族中有些人取得了功名和事业,可以为整个宗族带来荣耀,提高其声誉和社会地位,为宗族提供经济支持和政治保护。而且这些宗族的“福利”,比如荣耀和政治保护,并不严格地随着宗族的规模而减少。所以有条件的人也愿意供养宗族里的孩子。其次,即使不考虑申请,通过修改族谱来复述、宣传或篡改宗族历史,也有利于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对于一些历史上曾被视为“贱民”、“野蛮人”的人。在这方面,大卫·柯、、小、叶先恩等人都做过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土地权利转让增多,社会流动性增强。但在多子女平均财产分析的制度下,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一个富裕的家庭很容易因为财产分割而在两三代内变穷。加入宗族成为宗族,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互助,还可以设立严格限制产权转移的族田、夷田、祖产,避免财产流入其他宗族,为宗族成员提供一种保险。再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财、物为整个宗族提供各种公共产品,比如造桥修路。还可以组织各种需要超越小家庭组织规模的农垦和工商事业,增加全家经济收入。如明清广东沙田填海[16]。各地商帮的经营活动也普遍利用宗族的组织力量和聚集力量。最后,在宗族众多的地区,往往会出现宗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时会导致宗族之间的争斗,其惨烈程度有时不亚于外国之间的战争。作为一个宗族加入,可以抵抗其他宗族,保护甚至扩大自己宗族的利益。因为在这种斗争中,很多宗族往往占据上风。当然,强大的宗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来自地方官员的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