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改革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1966-1976),中国的司法体系一度遭到严重破坏。1978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和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治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了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执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实行公开审理、合议、回避、人民陪审员、辩护、二审终审等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权力的行使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自觉接受CPPCC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侦查和起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众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日益不完善、不适应,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国情,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搬照抄,与时俱进,不盲目推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在法律修改后实施;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审判职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为重点的审判方式和司法职业化改革。
自2004年以来,中国开展了统一规划、部署和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机关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体制。中国的司法改革正走向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阶段。
自2008年以来,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进入了深化和系统推进的新阶段。改革从人民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权力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目前,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并体现在修改完善的相关法律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中国的司法改革将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