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是怎样的?想要高等教育改革?简单的问题!谢谢,尽量具体点!

1.教育法1944

1943年,政府发表了《教育改革》白皮书,对战后教育重建做出了总体规划。白皮书提出,新的重建计划基于这样一个原则认识,即教育是一个分阶段实施的连续过程。孩子的教育从5岁到义务教育结束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等教育,招收11以下儿童;第二阶段是中等教育,招收11岁以上儿童。白皮书的发布为1944教育法的颁布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由教育大臣R.A.Butler提交的教育法案,被称为1944教育法。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如下。(1)法定公共教育系统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2)郡和县自治市委员会是地方教育当局,负责三个阶段的公共教育。③重组私立学校,使其可以自由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公立辅助私立学校。(4)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人提供正规教育,并为他们闲暇时有组织的文化培训和娱乐活动提供足够的设施;为所有18岁以下未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或其他官方认可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教育的青少年提供义务非全日制教育。

《教育法1944》的颁布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体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英国从此建立了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其次,双轨制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前,私立学校得到不同程度的重组,并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公立教育体系。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公学与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体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公学并没有纳入公立教育体系。

2.中等教育三轨制的建立

早在战前就提出了中等教育三轨制的思想。1943发表的诺伍德报告认为,文法学校的孩子充满了学术兴趣;中专孩子的兴趣和能力明显表现在应用科学和应用艺术上;现代中学的孩子更容易处理具体的事物,而不是理性的概念。报告还重点关注了决定小学毕业生分流的11岁考试。建议这种考试以老师的判断为主,必要时可以增加智力测试、成绩测试等测试,适当考虑家长和学生的选择。

1944号教育法颁布后,中等教育已成为法定公共教育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中等教育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应该遵循战前提出的三轨制,还是改为单一、多边或综合学校,成为教育界一时关心的问题。1945年,英国教育部正式确立了中等教育三轨制原则,并于同年发布了73号通知,要求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三轨制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规划。通知指出,一般情况下,现代中学应占70% ~ 75%,其余25% ~ 30%由文法中学和技术中学按适当比例分配。截至1947年初,* * 54个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交了教育发展规划,其中75%采用三轨制方案,其余选择综合中学方案。到了1950,英格兰和威尔士三轨学校的学生数量已经是铺天盖地了。

英国中等教育三轨制的建立是“教育法1944”的产物,该法将中等教育视为公共教育的组成部分。既然中等教育应该依法向所有儿童开放,那么在发展初期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划分。作为分诊的基础,11岁检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当时以1l的年龄作为分流年龄,与现在相比已经很早了。从学校的阶级性质来看,进入学院派文法学校的大多是中上阶层的孩子,而下层阶级的孩子大多进入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这种不平等也是60年代以后综合中学运动兴起的主要原因。

3.罗宾斯报告与高等教育的大发展

20世纪60年代,一系列教育内外因素使高等教育成为英国教育发展的中心议题。从教育内部来看,当时英国的中等教育基本普及,但大学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使得很多有入学资格的学生无法进入大学深造。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成为必然。从外部因素看,20世纪60年代英国经济处于黄金时期,客观上为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外部物质保障。此外,教育民主化的兴起、人力资本理论的盛行以及英国高等教育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现实,都迫使英国政府下决心大力发展高等教育。

196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对英国高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未来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计划。1963委员会发表了题为《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凡有入学能力和资格并想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大高等教育,包括:在原有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设新的大学;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将原来的l0所高级技工院校升级为大学;建立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和独立的资助机构。《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拉开了20世纪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罗宾斯报告发表后,政府采纳了其中的许多建议。首先,继1961第一所新大学苏塞克斯大学诞生之后,20世纪60年代又出现了另外9所新大学。其次,将原来的十所高等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三、英国成立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1964。其职责如下:①对在大学以外的教育机构学习委员会批准的课程并通过委员会规定的考试的人员,授予学位、文凭、证书和其他资格。(二)经委员会许可,向大学以外从事教育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授予学位。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的成立,在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第一次将学位授予权委托给了非大学机构,满足了非大学高等教育机构对统一高级学术文凭迅速增长的需求,保证了高等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