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破坏有哪些历史影响?
均田制的瓦解
到了中唐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不断以各种方式转向杨彦。
把它变成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越来越稀缺,政府没有土地批地。与此同时,唐政府对原授土地的农民征收苛捐杂税,农民不堪其扰,或纷纷出逃,或变卖土地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农。“丁口子忠,盲无宋天。”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颁布了两部税法,均田制崩溃。
编辑这段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有定额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将劳动力与土地结合起来,便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劳役的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朝以前)或按官产授予永久农田(隋朝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利益。
编辑这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失地农民获得了无主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同时开垦了大片荒地,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积极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没有触及封建地主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第三,均田制的实行极大地促进了北方各族落后的游牧生活向封建农民的转变,促进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此外,均田制对后世的农地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北齐、北周、隋、唐朝都采用了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和实施,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编辑这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于赠予和接受的土地只有无主地和荒地,而且数量有限。结果,田里的农民开始时普遍达不到应有的量。虽然库本登规定年老体衰、身死为公务,但实际上能被退回的官员少之又少。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贵族官僚地主合法和非法地占有大量的公共土地,能够批回的土地越来越少。虽然田军命令限制出售和占有土地,但田军农民缺乏土地,经济实力薄弱,税收负担沉重。遇到天灾人祸,他们被迫变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行不久就被破坏了。北魏末年战争后,无主地和荒地增多。东西魏、北齐、北周、隋相继,但实施后都被破坏了。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贫瘠。新建立的唐朝重新实行均田制,成效显著。唐高宗之后,均田制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以各种方式转化为私有土地。在唐玄宗统治时期,几乎不可能收回土地。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后,均田制最终崩溃。
关于编制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本质
学术界有两种意见: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但这一理论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均田制研究
学者们认为,原来的私有土地已经纳入了均田制。有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并存。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也包括私人土地所有制。北魏实行均田制时,一方面中国北方存在大量无主地和荒地,传统上为国家所有;一方面是以族长为代表的庞大地主势力和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均田制的实施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的两种不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规的反映。均田令的实施,不仅将国有土地按桑田、敞田名称登记,还将原来的私有土地按均田令的规定登记,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冲抵应得的数额。这一原则在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中得到贯彻,并保持不变。开放领域(正田,Kubunden),工作领域,公共领域等。在平等的田制范围内都归国家所有。原有的私人田地、花园洋房、桑园(马田、石页田、永业田)、关仁永业田、荀田、慈田等。都是私有的。这两种封建所有制不同的土地在平等的土地制度范围内共存,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
均田制的实施范围
关于均田制的实施范围,学术界一直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从北魏到唐朝,均田制始终只在中国北方实行,江南没有。一种观点认为,隋朝陈朝统一南北后,江南已实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土地产权纠纷,有利于开垦无地荒地,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平等土地制度授予的土地数量
平均土地法令中规定的接收田地的数量是指应该接收的田地的最大数量。均田令实施时,除原有私有土地和被占用的小块无主土地外,均按土地令的规定进行户数登记,计为多收和不满应得部分。能不能补,要看时间和地点。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农民拥有的土地没有达到应有的数量。在长期的战争中,出现了大量的无主地和不毛之地,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如北魏和唐初的山东。然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不平衡。从北魏到唐朝,所有的分田令都分为宽乡和窄乡。唐朝贞观之时,关中陵口是一个狭小的农村,只有30亩农田。有些地区不到30英亩。在相对和平的年代,缺少无主地,农民得到的土地很少。比如隋朝初期,窄乡只有20亩丁,没有丁门户,土地就更少了。从文献记载、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持、记账、户籍,以及阿贝尔·塔马塔授受的书籍、赠地、欠田等情况来看,均田令无疑得到了落实。直到开元年间,西州还在批地,虽然批田的数量很少。
编辑本段中的均田制和税制。
均田制与税制密切相关。均田制的颁布是为了增加税收,所以均田制内容的变化也会引起税制的变化。田军令公布后,北魏制定了新的租制。田军的农民,除了丁男负担的驻军和杂工外,还有一夫一女要给帛或一匹马(四尺)和小米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农耕织布的奴婢八人,黄牛二十头,其租金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妻制妇女的人数。上述内容在各个朝代都有所变化。北周主要废除“双田”之名,改为一夫一女140亩,单丁100亩。收田年龄改为十八岁,六十五岁退休。劳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妻,绢马一匹,棉花八两(或布一马,麻十斤),租迎粟五担,单丁减半。丁男,18岁到59岁,一年服役30天。北齐鹤庆三年(564年)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以内的土地全部作为公地,按等额差额分给刚迁到洛阳的鲜卑贵族官僚林玉、胡本(即原来从北京迁到洛阳的所谓“拆迁户”);三十里和一百里以内的土地,按等差分给汉官和士兵。百里之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收田数量和退耕年限与北周大致相同。奴婢领取人数根据官方产品限定在300到60人。劳役负担,一夫一妻制的基调和北周一样,租金是耕两石,租五斗。侍女是半个好公民。隋二年(582年),丁南、钟南受田量与北齐相当。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军官的永久田地是适合等级的,从国王到总督,最多授予100公顷,最少授予40英亩。此外,国内外官员根据等级授予职田(职田),最高五公顷,最低一公顷。政府内部和外部的办公室也给了公众一个公共使用的领域。劳役负担是有夫有妇为床,租小米三石,调丝一马(第二年减为二尺),做棉花三两。单丁、奴婢、山歌、客女按半床计酬。丁男每年服役30天(第二年减为20天)。杨迪·杨光皇帝即位,免除妇女和奴婢租调,同时废除她们的受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