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起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已建立起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为什么要立法?

1.知识产权法,如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4.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1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适用法律的解释》。

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覆盖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约束性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