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固定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可行性研究招标项目固定价格风险防范:谨记八点建议-工伤保险网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局限性,合同价格是“密封”的,发包人限定的投标时间往往较短,导致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价格表的地位产生分歧,从而使承包方在工程量估算和价款支付上承担较大风险,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承包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投标时由固定总价衍生的价格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1,可行性研究阶段投标要点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额的概念是“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招投标对承包商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项目投资把握的准确性降低。报价太高很难中标,报价太低也会导致风险。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投标时,承包商首先需要了解可行性研究的内涵和重要性。

1.?可行性研究的定义和地位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对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必经程序。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业主为项目设计提供的基础资料是有限的,可能只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地质勘探资料。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项目政府审批、立项必备的专业评估文件,是方案设计的依据。其完整性是承包商成功立项和准确评估项目的关键因素。

2.?可行性研究与设计的关系

工程设计通常可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设计深度逐渐加深。承包人中标后,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经与发包人协商同意后进行完善,提出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设计,满足初步设计文件和预算控制的需要。随着项目的逐步细化,根据投资估算规则,可以得到不同精细度的估算,根据业主的要求,可以在详细可行性研究阶段出具象征性的估算报告。因此,可行性研究的深度直接影响到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与投资估算的准确性成正比。可行性研究报告越全面、越准确,投资估算就越接近。相反,可行性研究报告越简单、越粗糙,项目的投资风险就越大。因此,承包商在投标时,需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进行评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及时向发包人申请答疑和澄清,避免设计和报价出现过大偏差。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主要框架和内容上是相似的,但在重点和细节上有所不同。一般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一般介绍、项目建设背景、项目规模和市场分析、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实施进度和人员管理、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结论和建议。通过这些内容,承包商可以估算出工程的工程量、工期要求和技术要求,这些都与计价直接相关。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通常会有一个投资估算清单,但承包商应注意的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估算表可能只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而不具体到分项工程,这使得承包商难以准确估算工程量。

4.?可行性研究报告补充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主要内容外,还必须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附有相应的图表,如主要设备清单、分项投资估算表、外部条件及材料供需需求表、现状地形图、工艺流程图、车间平面图等。以及必要的协议或意向书,如供水/供电/供气协议、仓库出租/交通设施协议、主管部门对投资来源/项目建设选址/环境保护的意见或批准文件等。通过对这些附资料的分析,承包商也可以从侧面调查工程的地形地貌、环保要求、供水供电等情况,计算出计价标准。

2.正确理解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封闭合同”或“总价合同”。一般来说,在EPC项目中,固定总价计价方式较多。发包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的施工图、说明、初步扩大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承包人在工程招标时会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对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在价格调整层面,固定总价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范围之外的可以调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是要求承包商在报价之初就承担工程量核算和价格的风险,但固定总价只是在约定的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内固定,并不是指字面上的“总价”。因此,承包人需要将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折算成风险因素并计算在投标报价中,而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外的项目可以按照约定或法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示范文本”)中,可以变更和计价的项目包括工程变更、暂估价、暂列金额、日常工作以及法律变更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变更。

2.?约定按实际价值计量的部分,可以按实际价值计价。

在固定总价对应的合同范围内,由于地质勘探或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可能存在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的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对可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工程量,采用固定单价、实际计算的方式计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价款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在2020年示范文本中,第14.1.3条明确,工程的一部分按合同计量支付的,按合同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3.如果需要变更,业主可以变更估价。

就总承包项目而言,承包的核心是完成发包人的要求。根据2020示范文本的规定,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功能要求、项目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化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的范围。承包人认为变更可以实施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实施变更指令将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根据合同确定变更定价。

4.如果基础信息有误,可以更改估价或索赔。

实践中,由于业主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地下障碍物资料、周边管线资料、设计资料存在错误,甚至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些数据、方案、概算等,导致投标报价的依据有误,导致勘察工程采购施工较可行性研究发生重大变化。因为这种变化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数据出现错误,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发现不了,最终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返工。

3.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标解决了总价合同风险。

基于以上对可研阶段招标要点和固定总价的理解,投标人在可研阶段以固定总价为计价方式投标项目会存在以下合同风险:

1.施工工作量与可行性研究偏差过大。

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项目立项过程中的中间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投资者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往往注重报告在项目立项、审批和审批中的作用,而未能考虑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社会影响,建设周期和投资估算, 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存在估算金额不足、费用划分不清等问题,可能导致无论后期的图纸设计或施工方案,都存在扩大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情况。

2.施工工作量与价目表偏差太大。

如前所述,图纸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较大改动,也会导致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清单时过于宏观或不准确,甚至很多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都没有包含可供投标人投标的工程清单。结果是投标人按照自己对可行性研究的理解来编制价格表,最后的结果是投标价格表与实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偏差很大。

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2011示范文本”)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投标价格表的地位和作用,导致实际工作量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价格表工作量。

3.勘察设计工作量偏离计划太多。

历史上,总承包项目的承包商多为设计单位。但由于国家大力提倡总承包模式,尤其是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优先,总承包项目的承建方或牵头方逐渐从传统的设计单位过渡到施工单位。但建设单位普遍重视施工成本,忽视勘察设计成本,容易导致可行性研究阶段预测勘察设计工作量不足。特别是一些区域性的工程提升项目、生态旅游项目、综合治理项目往往涉及大量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工作量的误判会导致费用的大幅增加。

4.雇主的过度干预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许多项目的设计深度仅局限于概念阶段或方案阶段,开发商只能对设计提出抽象的概念或性能要求。这种情况导致需要承发包双方反复修改补充,才能明确最终的设计方案和性能指标。另外,对于总承包项目,承包商有权在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范围内,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施工,以达到效率。然而,一些雇主并不完全了解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往往通过指令、通知、审批程序、专家评审等方式干预工程。,频繁改变发包人的要求,而承包人又很难因为自己的身份拒绝这种干预,使得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束手束脚。

5.?工程进度款风险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招标与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的招标有很大的区别。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承包商的施工内容基本明确,招标人可以通过预算定额下浮或预算定额下浮的方式更准确地计算招标控制价。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招标控制价基本属于招标人委托的咨询公司的估算,对估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以可行性研究为内容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很难形成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更难以就工程量清单单价达成一致,在计价和计量进度款时容易产生争议。

示范文本2011根据项目月度进度或支付进度申请支付。在我看来,这两种方法都存在问题,没有约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法计算完成的产值,付款进度需要在合同订立后双方进一步协商。因此,合同双方以2011的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虽然2020的示范文本在进度款方面比2011的示范文本要好,但还是没有解决根本问题。2020示范文本的模式是根据施工方案中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支付进度计划,然后根据支付进度计划中各支付期的产值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计算产值的规则问题仍未解决。

4.律师建议

1.全面审查招标文件,明确固定总价的包干范围。

承包商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同时注意合同范围,重点是:项目前期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工程勘察和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采购和施工;调试和生产运行组织;项目维护和物业管理等。

2.认真编制招标文件,降低固定总价建设标准。

针对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招标项目,承包商应提高自身的估算水平,充分了解信息价和市场价格等。,并在满足发包人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尽量降低固定总价的施工标准,并满足技术标的评分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不得随意提升技术标准、应用先进设备、扩大设备数量、增加管理人员等。投标时,以避免工程造价高和抢工费用难以计算。

3.仔细审核合同,准确了解价格表的合同状态。

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规定工程计价采用包干单价,发包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法律并不禁止发包人采用固定包干合同。除非固定总价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其不适用,或者合同明确约定价目表的解释顺序和效力高于合同,否则价目表的效力一般低于合同。因此,当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与价格表发生冲突时,一般以合同为准。在订立合同时,承包商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是否对价格表的作用有明确的约定。例如,在2020年的示范文本中,价目表只是用于流程中的变更和付款的参考价格,而不是最终的合同定价方法。

4.及时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信息。

承包人有义务审查发包人提供的基本信息。2011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但承包人也有审查义务,审查不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20年示范文本中,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基础数据错误造成的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不仅要核实发包人提供的基础信息的准确性,还要注意核实相关信息的来源时间,避免因随时间变化而产生的误差。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不能满足实际投资需要,应提醒业主及时进行可行性研究调整和重新审批。

5.澄清商定的施工和改进设计标准之间的关系。

随着项目的实施,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设计必然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发包人或其聘请的专家在此过程中提出提高工程的设计标准,承包人需要了解提高的程度是否超出了合同中约定并在标书中承诺的建设标准和范围,从而导致变更。其中,要重点审查:明确变更原因,如原设计确实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或设计疏漏、错误,设备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变更前已实施的项目拆迁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权衡设计变更引起的技术经济变化,及时与业主确认,办理变更计价手续。

6.及时申请价格变更,避免逾期失权。

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项目出现价格偏差的概率较高,承包商需要更加重视计划管理,及时向发包人申请价格变更,并跟进变更签证,避免在期限内失去动力。根据2020示范文本第13.3.3.2条,承包商应在收到变更指令[10]后14天内提交变更评估申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发包人在期限内丧失权利,承包人一定要督促发包人及时确认锁定,避免价格变更申请失败。

7.尽快准备好工程量清单,形成可操作的付款计划表。

承包商中标后,需要尽快编制工程量清单,与发包人协商并达成一致,形成可操作的付款进度计划,根据付款进度计划计算产值,并在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

8.定义变更后的定价标准。

变更后的计价标准可以采用双方另行达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同的类似项目计价,也可以采用定额下浮的方式。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尚未形成,也没有约定固定价格,承发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建议承包方采用合理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承包方应做好施工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的监督记录。如果合同中规定在采购和施工前应确认价格,承包商应注意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