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的发展史

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并督促当事人达成协议,协商解决案件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调解在中国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就有金文记载。自秦汉以来,调解成为诉讼的原则。宋代,随着民间纠纷的增多,调解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解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加以确立。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并没有在中国实行。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袭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的紧密结合。直到191年我国起草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我国才开始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如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03年受理案件996件,审结983件,其中调解结案413件,占结案数的42%。2004年,收到了8 765 438+起案件,结案856起。然而,两个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7个案件以调解方式解决,这表明民事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