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典化思维的历史渊源、现实利弊及矫正
民法法典化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和热点。分析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探讨其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民法法典化的方向和中国民法典的命运。笔者试图分析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以期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研究有所裨益。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简史。
1907年9月,清廷任命沈家本、于连三、英睿为修律大臣,参考他国法律,体察国内民情,主持民法修订。1911年8月,法律博物馆修订完成《大清民法草案》,史称一草。它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分为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个部分,共33章,1569条。这部民法草案虽因清朝原因未能颁布,但其“潘德克顿制”的民法编纂模式打破了中国法制“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旧体例,其编纂体例和模式确立了中国近代民法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而深刻影响了中国法制的演变。“可以说,《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真正开端。”[1]169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修律馆以《大清民法草案》为蓝本,于1925~1926编制了《民法二次草案》。民法二审稿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部分,1320条。由于北洋军阀割据和政局动荡,该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成为民法典。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1931年,民法总则、物权、债务、亲属、继承五部分相继颁布实施,共9章1225条。这就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实现了始于清末的中国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二,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近代民事立法走上了大陆法系法典化的道路,而没有选择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回顾中国近代民法的法典化进程,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
近代中国经历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随着社会的历史转型,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发生演变。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生活状况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情况。正如龚丕祥所说,“推动中国法律改革的主要源泉来自中国社会不断变化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在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下,形成了中国法律改革的运动能力和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也应该将其置于这一历史转型之中。
现代社会的转型是中国现代民法法典化的源头。经济上,1840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使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适应自然经济的“民法刑法不分”的封建法典已不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迫切需要制定民法来调整和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秩序。政治上,中国现代社会由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向现代民主政治体制转变。“19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共和政体。[
虽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北洋军阀窃取,但它始终以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政治目标,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和导向,在实践中切实引进和借鉴西方民主共和制度,使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3]27-28“对于法典的编纂,政治因素必须是重要的,而当法典问世时,必须有一个适当的政治环境。”[4]145因此,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渐普及和民主共和国的建立,为中国近代民法的编纂提供了政治保障。文化上,中国现代社会从封闭、单一、僵化的传统文化转变为开放、多元、批判的现代文化。“在中国独特的社会土壤中,出现了专制主义、义务本位、礼刑合一、等级观念、宗族主义、权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现象。当我们观察这些文化现象时,会发现它们恰恰与以民主、权利、自由、平等、个人主义、法治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格格不入。”[5]18中国传统文化缺乏私法观念,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在中国人心中树立民法和私法的观念。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是中国现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