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历史上存在的法律体系的分类以及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异同。
法律体系划分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法律传统。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以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它们可以归入文化范畴。这样就可以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分成有限的几个不同的类别,然后进行比较,促进法律领域的交流。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大地区都存在着许多法律体系,如印度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伊斯兰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普通法体系是指在英国中世纪法律,尤其是普通法和传统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为它主要来源于英国普通法,所以被称为普通法系和英国法系。因其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故称判例法系;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和美国法组成的,也被称为英美法系。这一法律体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除外),主要包括许多曾是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受其影响的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和工业化国家。所以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经济基础相同,阶级相同,都重视法治。然而,由于他们不同的传统,他们之间有一些差异。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些差异可以分为:
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上,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重在类比推理。
其次,就法源而言,大陆法系的形式法源只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才是形式法源。
第三,在法律的分类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为基本分类。
第四,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接近教会法程序,属于宗教裁判所制度,而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
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主要发展阶段都有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普通法体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成文法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但总体上并不倾向于进行系统的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