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古城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铜仁古城,是指位于铜仁市中心城区的东山古建筑群、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江宗门半岛、大江坪半岛、五仙庙半岛的规划控制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铜仁古城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的组织领导,负责古城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规划控制,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城乡建设、消防、规划、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碧江区人民政府和古城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铜仁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城保护机构)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古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古城内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建设、修缮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建立古城保护、共管、共建机制;
(五)与古城保护和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铜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制度,设立由文物、文史、规划、设计、古建筑、消防、园林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咨询专家库。
古城保护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古城保护规划、名录和计划以及建设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论证和审查。未经论证、审查或者论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决策程序。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劝阻破坏铜仁古城的行为。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资助、捐赠、设立公益基金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利用和研究。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碧江区人民政府、古城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铜仁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每年端午节的那一周是铜仁古城保护宣传周。第二章保护第九条铜仁古城实行分类保护,严格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重点控制历史建筑的形态结构和传统民居风貌,充分保持现有建筑风貌,不得擅自改变与之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大江坪半岛和五仙庙半岛规划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体量和外观应当与古城建筑风格相协调,符合古城整体风貌。第十条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周逸群烈士故居、飞山宫、传珠宫、东山寺、古城墙、古城门、古码头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包括其范围内的贾珠大院、珞珈大院等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
(3)益群小学、东山抗战阵亡将士纪念碑等红色文化资源;
(四)摩崖石刻、牌坊、亭阁、古井、古树名木;
(5)书院、文庙等现有建筑;
(六)传统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名称;
(七)铜岩、东山、江宗门半岛、大江坪半岛、五仙庙半岛等景观风貌;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物体。第十一条铜仁古城保护对象实行保护名录制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古城保护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对象普查和保护名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对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提出名录建议,经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古城内发现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均可向古城保护机构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第十二条古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监管。保护对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现状、历史沿革、名人轶事和文化艺术特色;
(2)通过普查和研究获得的信息;
(三)测绘和设计资料;
(四)维修和保养过程中的图形和图像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