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第一阶段,从1951到文革前。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市政会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劳动保险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费的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社会保险总基金,由总工会调剂各地、各企业,实际上实行全国统筹。1966开始的“文革”给各项工作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也未能幸免。在机构撤并、资料丢失、政令不通的情况下,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若干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所有国有企业停止提取劳保福利”,“企业退休职工、长期病假工资等劳保费用在企业外列支”,从而取消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使之成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区域管理,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劳动力难以跨区域流动,阻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了宏观调控权,各地区待遇水平横向比较,但分散风险的能力很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至此,50年来完成了从企业保险到地区保险再到全国统一养老保险的演变,从而书写了中国养老保险史上最完美的一笔。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统一和规范企业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础养老金支付结构和标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社会保险自身规律决定的,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从65438到0998,行业整体规划顺利交给地方管理,为统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