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

自用并连续加工成不征税产品的,从量计征,原矿按每吨2.5元计征,其余部分按原矿4%、选矿4%计征。

自用并连续加工成不征税产品的,从量计征,原矿按每吨2.5元计征,其余部分按原矿4%、选矿4%计征。目前市场价70元左右。按照砂石密度大于2.6计算,4%的税率比原计税方法高出40%以上,税负成本过高。

定价和收费不公平,砂石企业为生产高质量砂石而销售的高价、工艺设备和生产成本的额外投入、绿色矿山建设等都需要纳入征税范围。如果按照单边资源税征收,可以分质量区间征收。优质砂岩生产成本提高后,不应从资源税中提取利润。

同种砂石资源,征收费用应当相同,公平公正。

希望实行定量计算的方法。现在老矿资源费看似低,整改投入大,新矿资源价格更高,砂石企业整体负担高,现在企业投入也大,加上今年疫情影响了市场需求,产能减少了一半。

建议砂石按从价税标准降至2%,同时建议将矿石的出让金和政策性处理费用排除在计价基数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