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2015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分为三个时期。

1.英国封建法制的形成。英国法律的渊源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普通法。随着强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王室司法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了英国封建法律体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是指大约在12世纪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立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结果。

诺曼底公爵威廉于1066年征服不列颠后,他和他的继承者们采取各种措施巩固统治,扩大王权,如进行土地测量,编纂《末日审判书》(也称“最终税书”/末日审判书,始于1086),加强中央集权。在统一司法方面,国王设立了评议会,并逐步将财政法庭、王座法庭和具有司法职能的普通诉讼法庭从前者中分离出来。起初,这些法庭只在伦敦的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的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在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圣旨》、《克拉灵顿圣旨》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团制度,使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根据皇家法令和当地习俗的授权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后,他们就参考当地习俗形成的案例交换了意见,认可对方的判决,并同意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使用。在这种先例的基础上,普通法逐渐形成,所以后人习惯称之为判例法。

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也与普通法的发展密切相关。它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请以国王名义发布的特定令状后,才能向法院要求保护实体权利。令状成为诉权的证据,没有它就不能提起诉讼。“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征与此不无关系。

(2)股权的兴起。在传统令状制度下,普通法存在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式少的缺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按照历史传统,不受普通法院保护的当事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就委托给法官审理。15世纪,衡平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正式组建。根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不同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更注重内容而非形式,诉讼程序简单灵活。审判中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团制度。普通法法院驳回的所有案件都由法官受理。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式,如信托和禁令。一般认为,衡平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英国没有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的起源随着社会变迁而不断发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改程序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但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内容多样。

普通法有广泛的实施领域;衡平法只在普通法难以补救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当时可以认为,如果取消普通法,衡平法将不复存在;如果去掉股权,普通法依然存在。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两大法院体系在管辖权上的关系是重叠的,大量的案件从普通法院转移到衡平法院,而衡平法院的禁制令又可以干扰普通法院的判决,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17世纪初,普通法院的科克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埃尔斯梅法官使冲突升温。这场争论以詹姆斯一世国王确立“公平第一”的原则而告终。在1875年司法改革之前,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并存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3)成文法的发展。成文法是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规范。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成文法处于次要地位,它只起到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大宪章》( 1215)是成文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其最早的历史渊源是英国议会逐渐形成。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的法律数量逐渐增多,地位逐渐提高。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律的变化。这场革命触动了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律制度,这主要体现在:

(1)国民议会立法权得到加强,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提高了立法地位;

(2)内阁成为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丰富了内容,赋予了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律的发展。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应地,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幅增加;

(二)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基本建立;

(3)加强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

(4)欧盟法已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