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
二是要加强国家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托代理链条,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SASAC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制化。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形成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勇气,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惰、懈怠。第三,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国有经济的发展目标、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治理目标,特别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政治和社会目标,区分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即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追求效益的经济组织,要求其提供大量公共服务,也要求其承担过多的社会义务。百米短跑冠军要求举重,举重冠军要求跳高,跳高冠军要求全能。鹅对鸡说,鸡对鸭说,语言和标准不一致。只有准确界定不同国企的功能,标准一致,分类清晰,才能为做好国企工作提供制度环境。
二、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简政放权,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我们来讲个故事。2005年,五矿向国家某部门申报,将以20多亿美元收购加拿大有色金属巨头诺兰达公司。但这个部门的几个文员、处长、主任坐在深院的高楼里,认为项目有风险,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可能会亏损,决定不批,导致已经进入排他性谈判阶段的收购失败。结果第二年,诺兰达公司的价值翻了三倍,达到50多亿美元,五矿失去了跨越发展的机会。2006年,考虑到广东沿海地区可以低成本利用澳大利亚铁矿石和焦炭,且靠近高端钢材市场,上海宝钢向某部门申请了总投资近700亿元的宝钢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但直到2065438+2002年5月才获批。项目获批6年,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已被其他企业占领。商场如战场。创业者在千变万化的市场中搏杀,却不收费。他们不得不向千里之外的机构请示。请示都用了六年,更别说打仗了。太平洋战争只用了三四年。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国家主要生产力布局的项目外,均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坐在政府办公楼里的人并不比企业聪明,企业家最懂市场。放权,不批。
三、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SASAC改革。SASAC作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成立仅12年。SASAC本身就是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而生的,应该说是充满了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动力。但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SASAC衍生出了很多东西,存在管理过多、干预企业自主权等问题。国资委张毅主任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动员会上明确指出,国资委改革不是修修补补,而是下决心。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挫伤一部分人,改造一部分人,加强权力管理。不该管的,能管的,坚决落实到位。要坚决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以资本经营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要求。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出资权、股利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股东代表任免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权限应止于董事会,不干涉董事会以外的事情,与国企经营保持一定距离。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应按照民商法规范和市场手段进行资本管理。过去的教训之一就是没有依法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边界和管理层级,导致行政干预时有发生,反复出现“乱一放,乱一收,死一收”。我们必须避免历史的教训。
目前关于“行政投资者”和“市场投资者”的讨论还很多。我个人认为,这个概念以前中国没有,西方也没有。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逻辑问题,不科学,不严谨。中国现行法律只承认投资者。行政化和市场化并不是划分“投资者”的合适标准。首先,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有企业本身,其出资或投资行为都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市场化运作。其次,不能认为政府直接出资的企业是行政化的,投资公司出资的企业是市场化的。它们只是出资形式不同,本质上都是国有资本。国企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市场化。认为政府投资是行政化的,不仅会在逻辑上否定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的投资,还会从根本上否定国企市场化改革本身。行政投资者和市场投资者是典型的似是而非、不合逻辑、毫无根据的概念。
第四,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已经与市场经济融为一体,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还有很大差距。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缺乏有效性。有些企业还是按照企业法注册,没有规范的董事会。决策层和管理层高度重叠,没有有效的制衡。建立董事会的职权没有落实。责、权、利没有真正对等,没有依法享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权和考核奖惩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增强,董事问责制尚未有效建立。
我们要按照三中全会的总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我建议先完善董事制度。国家任命的国有股东代表和董事,就职时要有宣誓仪式。国有股东董事应当手握我国宪法,庄严举手宣誓,遵守国家法律,忠于国家所有权权益,忠实勤勉地履行国有股东代表职责。董事会应有权依法选择首席执行官。党要主要通过管理标准、原则、程序和监督来管理干部,合理有效地发挥政治影响力,通过法定程序和市场原则选拔具有市场能力和业务能力的职业经理人。按照法律规范,依法实施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激励等权力,以市场化手段吸引、激励和留住具有专业水平和业务洞察力的一流人才。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决定》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首次使用“企业家”概念,意义重大,实现了从“企业管理者”、“企业领导者”到“企业家”的跨越。企业家是高瞻远瞩的商业领袖,勇于创新,敢于冒险,善于捕捉变化,抓住机遇,是在激烈竞争中创造价值的稀缺资源。未来,需要创造环境,让更多像新华国际董事长刘明忠这样具有企业家精神、人格魅力和杰出影响力的企业家出现在中国,引导企业实现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