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C合法还是非法?
第一,THC包含在完税价格中,引起争议。
有些海关认为THC是一种货运附加费,是货主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向班轮公司支付的费用。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完税价格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价格、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地点之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完税价格。海关总署关税管理司最近就此问题给一个直属海关的回复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观点。
进口商认为THC是非法收费,本应由发货人支付,不应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承担。但由于单个收货人在与船方谈判时的地位明显不对称,收货人被迫支付这笔费用,这笔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收货人往往是在办完通关手续后,凭海关签发的提货单提货时才支付THC,无法在申报时知道是否会支付THC,也无法提供单据。很不理解海关税收决定,甚至说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在我看来,THC是否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关系到千千进口货物收货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海关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做了一些调查,试图进行探讨。
第二,THC的性质是未知的
在讨论THC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之前,有必要澄清THC的性质。从THC的演变和船货之间的谈判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
1.THC是近期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内,船舶向托运人收取的费用,以集装箱为收费标准。争议比较大,也逐渐成了一个尺度。
早在13年前,欧洲就有班轮公司首先收取THC。目前,船公司还在东盟、澳大利亚、日本、香港、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收取THC。
几年前,鉴于中国周边一些港口在收取THC,一些船公司率先在广州、深圳等华南港口向货主收取ORC(原收货费),与THC类似。
2001年9月,班轮公会和船公司通知货主,他们将在福建省征收ORC。
2001,1 2月,上海、宁波等地的货主、货代陆续收到船公司的THC收取通知。亚洲西行货运协议组织(AWRA)和地中海货运协议组织(MRA)的成员公司决定从2002年6月5日+10月6日+5月5日向托运人收取THC。最初在广东、广西、海南和云南收集的ORC被重新命名为THC。此外,跨太平洋稳定协议(TSA)等班轮公会也从2002年6月5438+10月开始收取THC。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THC并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收费。许多国家的托运人协会一直反对THC,质疑班轮公会和运费协议组织的反垄断豁免或反垄断豁免。澳大利亚最高托运人协会在2006年10月24-26日于泰国举行的第24届东盟托运人协会联合会大会上表示,在澳大利亚,班轮公会于2000年7月决定向出口商征收THC,澳大利亚最高托运人协会对这一收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将将其告上法庭。巴基斯坦托运人协会和托运人协会组织了一次所有进口商和出口商参加的高级别会议,并在进口商和托运人协会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如果签发清洁提单,将不接受THC。
在中国,托运人的反应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3月26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向国家计委发来举报信,“希望政府依据国家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严肃调查此事,坚决制止这种任意侵害我国广大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
参考数据
1.海关总署教材编委会于2000年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