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与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有什么区别?
协议转让与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者都是政府有偿供应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方式,两者都要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两者都要编制并公布出让方案。但是,协议和招标、拍卖、挂牌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转让方式,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这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2004年第102号令)第四条。国土资源部11)界定了招拍挂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3号法令第3条。21采用排除法确定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需要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形。实践中主要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需要给予优惠和支持的项目。可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拍挂挂牌方式是“一般”,协议方式是“特殊”,招拍挂挂牌出让的范围远大于协议出让。
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形成方式不同。协议出让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的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竞价的方式。虽然都是有偿供地,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比协议出让更公开、透明、有竞争力,更能体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收益。
第三,确定最低价的原则不同。第5号法令第5条。21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已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和,基准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而1号令第11条规定确定公开招标拍卖的底价或底价。
应该说,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互配合,相辅相成,* * *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有偿使用模式(理论上讲,国有土地租赁也适用于协议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第9号法令第9条21规定,有两个以上意向使用同一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就是说,协议出让随时可以“转换”为招标拍卖挂牌,两者是统一的。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完善,政府会采取越来越积极的供地方式,从长远来看,协议方式应该会逐渐消亡。实际上,目前的挂牌出让方式已经具备了协议出让方式的优点,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协议方式供地的不足。
一般来说,协议出让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并公布出让方案、受理意向土地使用者申请、确定出让方式、编制出让方案、确定出让底价、约定出让价格、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七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