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建于明郑德时期的贵德府古城,以及规划确定的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宋古城遗址、陈伯台、八官亭。第三条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和指导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保护,支持开展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员培训。第六条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古城的行为。

负责古城保护管理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商丘古城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七条对归德府古城进行保护性整理,保持古城原有肌理,恢复外圈内城格局。主要合并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用城墙、城湖、城垛的各类建筑物和堆积物,恢复城墙、城湖、城垛的历史原貌;

(二)整理和扩大城市湖泊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保护贵德府古城南北门之间的走廊,保持走廊南北通透。观光廊应与中山街走向相吻合,中山街两侧5米以内的建筑檐口不应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檐口不应高于9米。第八条贵德府古城历史街巷应当保护两侧界面的走向、宽度、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保持界面的连续性。历史街区和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

历史街区按照一级保护街区和二级保护街区进行分类保护。其中,一级保护的街巷不得拓宽,二级保护的街巷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

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区的出入口设立标志,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第九条修缮贵德古城内的历史建筑,其建筑风格、体量和色彩应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格。已经消失的有历史记载、影响较大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格重建。除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贵德府古城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在开工前由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勘探。第十条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保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修缮和应急加固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维护和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维护和修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可移动文物因自然灾害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抢救加固工程,并及时向有关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归德府古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有责任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国有历史建筑的维修养护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睢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扶持。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有损毁危险且所有权人没有能力维护修缮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缮、重建,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 * *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历史建筑不能就地保护,必须搬迁保护或者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贵德楼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砍伐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