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 -1460中世纪欧洲土地制度(约1000字)

中世纪西欧的土地制度

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占有制。从法律上讲,国家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王,国王是最大的封建领主。国王把土地分封给他的封臣,大封建主又把自己的封地分封给小封建主,这样就在全国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各级领主根据不同情况将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但是,即便如此,当时的土地所有制还是有一些农村公社时期公有制的痕迹。比如农村普遍实行的开荒制,把耕地分成条块,称为“条田”。大小地主占有一块或几块土地,这种土地布局被称为“带状系统”。在“条田制”下,农民耕种时,种什么粮,什么时候收割,都是村民在第一次会议上决定的。收割后,村民有权摘麦穗,在田里放牧牲畜。这样的共耕制不利于那些有事业心、有能力的农民发挥生产积极性,他们改善耕作制度的愿望受到那些懒惰、软弱的人的制约。因为土地分散,占用大量土地的人可能分布在不同的田地里,分田的田埂造成土地浪费。同时,土地分散也不利于管理。种地的时候,从一个田转到另一个田,浪费时间,效率低。然而,所有的田地都非常狭窄,只能犁和耙。不利于土壤改良。而且村民种地,相邻的土地可能会被牲畜践踏,引发纠纷。在水利建设方面,单个土地所有者不方便独立采取排灌措施。从牲畜方面来说,全村牲畜集中放牧容易造成牲畜传染病的传播,容易使土地载畜过多,饲草料不足,使牲畜营养不良;而且不同牲畜混养不利于牲畜品种的改良。总之,这种土地制度有很多弊端。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更多土地的人来说。当时除了耕地,还有草原、荒地、林地组成的公共土地。尽管领主在法律上拥有公共土地的所有权,但农民过去在公共土地上享有传统权利,如收集木柴、在公共土地上放养牲畜和家禽。

8世纪初,法兰克人受到阿拉伯人攻击的威胁。由于法兰克军队由自由农民组成,需要自备马匹、武器和半年的粮食,加上社会的封建主义日益发展,农民更是难以负担包括齐膝高的铁网锁子甲、头盔、铁掌套、矛和剑在内的骑兵装备,国库也没有足够的资金装备大批军队,因此兵源枯竭。查理·马特改变了无条件分配土地的制度,把反叛贵族和教会的部分土地,连同耕种土地的农民作为封地,分封给前线将领、统治偏远省份和镇压部落叛乱的官员,条件是在骑兵部队服役,终身享用,不世袭。这种封地制度确立了封与封的隶属关系。后来国王以下的封建领主也把土地分封为封地,于是就形成了封建等级制度,以国王或皇帝为首脑,以贵族为主体,依次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级别越低,人数越多。小封建主从大封建主手中接受封地,为完成盛大的“封地仪式”,他跪在领主的膝上,双手放在领主的掌心宣誓:“我的主人!我是我主的仆人,我有一个拥有封地的封臣。我愿一生侍奉主人,无论生死。”然后,领主给封臣一面旗帜,一根木棍,一份契约,或者只是一把泥土和一根树枝。封臣每年必须服40天左右的兵役,为领主作战,在领主被俘需要赎金或其他需要时提供金钱。领主要保护诸侯不受侵犯,解决诸侯之间的纷争。在西欧,这种主从关系只存在于直接建立分封制和分封制关系的领主和封臣之间。国王是最大的封建领主,他的权力仅限于自己的领地,甚至无权管辖一个不直接隶属于他的小封建领主。各级封建主拥有大小不等的封地和不同数量的庄园、农奴、武装,形成“封建金字塔”,压在农奴身上。当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主,农奴有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世代相传。农奴也拥有个人所有的房屋和菜地。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农具、家用手工具、交通工具和渔猎工具等。)、农场动物、家畜和家禽。农奴在身体上和法律上都依附于领主,但可以在领主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农奴虽然可以买卖,领主可以赠与,但不能随意杀害。所以他们比奴隶有更高的劳动欲望和兴趣。插图《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示意图》形象地说明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