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中央巡视”制度
公元前65438年+公元前065438年+公元前00年,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各地,汉武帝设立了一个史无前例的职位——尚书省,并任命了第一批十三名尚书,行使检查和监督权。从此成为常规制度,一直延续到东汉。
在西汉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地方,同时管理100多个县级单位,往往超出了朝廷的权力范围。朝廷(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监督的县级地方长官有100多个,往往无法更有效地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同时监督管理这么多县级官员,实际上是朝廷力所不及的。比如从首都长安寄一份军事公文到敦煌县(今甘肃省敦煌市),最快单程40天,往返80天。但很多县离长安比敦煌远,路况更差,耗时更长。
?尤其是对于这些县官的实际政绩和个人操守,更是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如果要再增加一个县级以上的管理层级,就需要增加很多人员和费用,成本太高,而且会影响集权制的效率。于是汉武帝将全国除都城周边的七个县级行政区外,分为十三部,即禹州、崇州、青州、徐州、冀州、幽州、并州、凉州、益州、荆州、扬州、交趾、朔方。每个司都派出一个刺史,考察境内的地方官和权贵,简称“十三司”或“十三司”。其中11个以此前流传的州名命名,又称“十三州刺史部”或“十三州”。首都附近的七个县级单位由朝廷直接管理,称为“李思都督署”。由于视察员的方便,没有其他秘书处巡逻。
秘书处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其总的任务是“巡察郡国,审查处理案件,是否可能,处理冤狱”,即巡视每一个县级单位,调查了解行政治理状况,根据官员的能力提出升迁或免职的建议,审查纠正冤狱。但检查范围严格限定为“六条”,不属于“六条”的东西不允许检查。
第一条,“强宗昊有权霸田家,以强凌弱,以众凌少”。那就是检查当地富豪、富户所占的田地、房屋是否超标,是否以权欺弱,靠数量欺负少数。
第二条,“二千石不服从圣旨制度,公大于私,以圣旨牟利,侵渔人,聚敛为奸。”就是针对那些郡守,一个姓,也就是每年享受两千石俸禄的官员,查他们有没有违抗政令,违抗法制,利用公文和法律谋取私利,曲解诏令谋利,侵害百姓利益,非法敛财,枉法裁判。
第三条:“两千石不怜疑狱,风杀人重,怒则诛。喜则赏其淫,扰其暴刻,剥去李渊,受民疾,山崩石裂,恶言吉祥。”检查地方官员是否未能及时处理冤狱,或找借口杀人,愤怒时滥用刑罚,高兴时任意奖励,是否以苛刻、繁琐的手段剥削老百姓,为老百姓所痛恨,或利用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现象伪造灾难,谎报吉讯,散布谣言,混淆视听。
第四条,“二千石之选,不公平,爱之则掩贤,宠之也。”查一查地方官员在举荐贤人、任免人事、评官评优等方面是否有失公允,或者是否偏袒自己的亲信,提拔这些人,堵塞了有才能的人的升迁之路,或者选择了无用的人。
第五条,“二千石之子,靠评其荣,故请交托于监”。把矛头指向官二代,查一查县级官员的子女是不是利用官员的权力,还是利用这样的家庭背景在官员的权限或管辖范围内请托说情。
第六条,“二千石反众,威武有力。通贿,削损,查地方官有无违法降低标准,依附讨好地方豪强,收受其贿赂,破坏正常制度和政令。
?可见,“六条”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官员及其子女,查的是贪污受贿、假公济私、违法违纪、与地方豪强勾结等问题。而且严格规定不在“六条”范围内,禁止巡视、监控、追查秘书处。一方面明确了他们的职责,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们利用皇帝的职权干涉和影响正常的行政制度和日常行政事务。
?秘书处在制度上也有很巧妙的设计——位置轻,分量轻。刺史行政级别不高,工资只有600石,相当于一个大县的县令,也就是“县级”干部,但他们监督的对象是2000石,相当于“省一级”。由于他们级别低,除了皇帝赋予他们的特殊权力外,没有其他权力,也不能干涉级别比他们高很多的郡守的正常施政,但他们有最重要的权力,就是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这大大震慑了“两千石”。刺史不能和“两千石”平起平坐,也不能代替县长和一个两千石队长的职责,但可以让“两千石”胆战心惊。
?如前所述,在县级以上设立常设行政机构,不仅会增加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也起不到检查监督的作用。反而会在集权体制下增加一个层次,影响行政效率。
正因为如此,秘书处只画了一个范围,要求每个秘书处巡视几个县,而没有在这些县之上设立行政机构。秘书处没有固定的办公室,只能“永远在路上”。这个县巡逻完了,还得去另一个县。没有理由留在那里,很难与其中一方形成利益关系,也不会因为长期留在一个地方而提高其在当地的行政地位。
到了东汉,刺史制度发生了变化。秘书处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室,设在县办公室或某个城市。这将不可避免地减少秘书处检查的次数和时间。秘书处更多地依赖下列报告,而不是自己的调查和处理。这样一来,他们驻地的行政地位大大提高,他们实际上成了这个秘书处的行政中心,超过了任何一个县。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刺史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的同时,郡向朝廷报告的制度继续存在,这是一种双轨制,刺史报告的内容仅限于“六条”,不能代替郡长的报告。东汉时两轨合并为一轨,规定县令只能通过刺史报告。名义上秘书处只能转发报纸,但是转发什么,什么时候转发,怎么转发,要看秘书处。由于秘书处垄断了报告权,县长的实际地位就沦为了秘书处的下属。
虽然名字没变,但这个秘书处已经不是秘书处了,检查监督职能逐渐被行政职能取代。
东汉末年,外患内乱频繁,单靠一县之力难以应对。只有集中几个县的人力和财力才有效。秘书处部门正好适应了需要,于是秘书处就成了州牧——名副其实的县级以上行政长官。放牧是牧民。顾名思义,他管理人民就像一个牧羊人管理他的羊。州牧驻地成为县州治理的上一级治理场所。秦始皇以来实行的郡县制是两级制,朝廷之下有“郡县”两级。此时演变为三级制,朝廷下设“州、都、县”三级,后来成为中国正常的行政区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