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盛世出现的历史原因是什么?

汉唐

西汉和唐朝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形成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民族团结、文化繁荣、武艺强盛、国威远播,是汉唐的共同特点。但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两个朝代选择了完全不同的道路。在汉初分权的大背景下,西汉王朝顺应了中央集权的潮流。

另一方面,唐朝在早期高度集权的背景下,走的是日益分权的道路。

西汉的中央集权过程

推动汉代中央集权进程的背景是西汉初年广泛存在的分封制和藩属国。西汉中央集权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分封制不断改革,诸侯国权力不断受到制约的过程。

楚汉战争中,为了夺取胜利,刘邦立了七个不同姓氏的英雄为王。刘邦称帝后,逐一消灭异姓王,先后分封九个同姓王。这样,汉帝国的疆域就以朝廷直接管辖的15郡为中心,形成了“诸侯比疆域,周三纵”的基本格局。汉初一方面在部分地区实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在很多地区实行分封制,建立了藩属国,造成了地方权力结构的复杂局面。郡县制体现了中央政府直接治理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关系,具有中央集权的特征,属于单一制范畴。分封制体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地方分权为特征,属于复合制范畴。汉初诸侯国的疆域大于中心郡,地位高于中心郡,说明汉初地方政府的基本性质是以封建制为主郡制为辅或以复式制为主单制为辅的地方分权制。这是推动汉代中央集权进程的历史背景。

从汉高祖刘邦到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西汉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革分封制,削弱诸侯权力,如割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少力多建诸侯”、平定吴楚叛乱、颁布“恩旨”等。这些措施是众所周知和熟悉的,我不打算重复。我只想从诸侯国性质变化的方面来谈谈西汉推进中央集权的历史进程。

西汉诸侯国行政性质的变化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汉高祖初年,诸侯国是高度自治的行政实体。藩王在这个国家拥有完全的行政权,可以任免王国几乎所有的官员。似乎王国对中央政府的义务只是定期进贡和不定期服兵役。这一时期,就中央权力结构而言,是以天皇为中心的绝对君主制。在地方权力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是地方分权的分封制和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相结合,以地方分权为主。

汉高祖分封同姓王为汉景帝之前,诸侯国是一个基本自治的行政实体。诸侯王在封建国家拥有不完全的行政权,可以任免王国的大部分官员。除中央任命的宰相外,诸侯“从以下除内史而得”,“从御史、廷尉、完颜政、大夫而得,计为天子”(《史记·五家》)。这一时期,中央政府虽然采取了“建诸侯国多而不足”的政策,削弱了部分诸侯国的实力,但仍有“夸州郡县,连数十城”的强大诸侯国(《汉书·诸侯表序》),诸侯国整体实力依旧。因此,这一时期汉朝的政治性质与前期基本相似。当然,集中化因素有所增加。

从吴楚之乱到汉武帝前期,诸侯国是一个有限自治的行政实体。王子们在这个国家只有部分决策权,他们可以任免王国里一些级别较低的官员。据《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记载,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衡山王刘慈犯有过失罪。“如果你有同伴,请逮捕衡山王。天子不允,所以二百多石。”《史记集》引曰:“汉仪上注不到四百石,传自中学。今王恶,天子所置。在此之前,衡山王至少有权力将官员安置在400石以下。这充分证明,在吴楚之乱后,诸侯仍然有权任免中下层的官员。这一时期,在地方权力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集权与分权的比例基本相当。去中心化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

汉武帝后期以后,诸侯国完全丧失了行政权。诸侯“一切官职由朝廷取用,不得自行设置”(《后汉书·官员五记》),完全剥夺了官员的任免权。“诸侯只得衣食税,不得政”(《汉书·诸侯表序》)。诸侯王的称号除了表达政治身份,获取经济利益,没有其他政治意义。从此,藩属国自治实体的色彩消失了。虽然在形式上仍与郡县制并存,但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性质已经完全变成了一元集权,封国只是地方行政体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至此,西汉完成了推进中央集权进程的历史任务,实现了地方政府由复合制向单一制的转变。

唐代的分权趋势

与西汉的中央集权趋势相反,唐朝呈现出明显的分权趋势,即唐初高度集权的体制逐渐弱化,地方权力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造成了唐后期藩镇众多、叛乱频繁的局面,最终演变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唐代地方分权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大的行政区域内形成“道”或“坊镇”,二是地方权力的扩张。

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原本是郡县两级制(天宝以前是郡县两级制,天宝时期是郡县两级制),但安史之乱后出现了一个凌驾于郡县之上的缓冲区。当时的藩镇常被称为“道”,于是道成为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实体,唐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由前期的县两级制变为后期的县三级制。

唐朝初期,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几乎没有权力。在人事权上,不仅郡县主要官员由朝廷任免,其他幕僚的任命也完全在中央。自西汉以来盛行于魏晋南北朝的幕僚任用和管理制度,在隋文帝时期早已废除。“海多命官出朝廷,郡县无复任管”(《文献总考》卷三十九《选管》)的局面一直延续到唐初。在财权方面,由于唐代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当时财税制度主体的租佃调节制度,全部由中央制定。“国家税收由中央政府征收汇总,地方政府只有依法征税、纳税、失税的义务,而没有制定税收、擅自支出的权力。”(李健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在军力方面,除了都督府和都督府纳入地方行政区序列外,地方政府平时既没有统一或调兵的权利,也根本没有买兵的权利。

晚唐地方势力与初唐大相径庭。在人事权方面,别说独立藩镇“文武官员,任意设置”,就连非独立的一般藩镇也有广泛的权力空间。安史之乱后,唐玄宗在西兴途中下令,“凡道为我所用者,如郭等人,照前者用之。”其部设官属及地方县官,择简而听之”(《资同治鉴》(卷218))。虽然“简选他们”是战时赋予地方官员的临时权力,但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权力在战后仍被保留了相当大的程度。藩镇节度使不仅可以担任幕僚,还可以通过派遣他们来任命他所控制的县的官员。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16)及陆祠等四郡郡令参军,称鲁泽镇“穷不甘,多为假照”。卢奇等四个州的县令、文员参军一事“多为假照”,即发,“以前并不是长久的劣势”,可见他们在一起的时间之长。唐末藩镇人事权力的扩张,在此可见一斑。在财权方面,唐初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打破,地方拥有了前所未有的税收分配权。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施的两部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年)为基础,确定了各州政府征收的税收总额和使臣、驻州人数,开启了唐代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建立的进程。元朝和元朝时期,唐宪宗的“天下三赋:一献,二送,三留州”(《新唐书·食货录二》)标志着晚唐时期中央和地方划分两税,中央对两税收支实行定额管理的新制度全面确立。至于兵权,晚唐无论是军政割据地区、主要为朝廷提供财力的财政地区、主要以防止边疆少数民族骚扰为目的的边疆地区,还是以遏制和对付割据地区为目的的反遏制地区,都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据一些学者统计,唐末全国有近百万军队,藩镇军约占80%,是当时武装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藩镇的军事力量构成了晚唐地方权力最鲜明的特征。

当然,晚唐地方势力的扩张并不仅限于以上三个方面。即便如此,从上面可以看出,在中央集权薄弱的同时,地方政府拥有越来越广泛的权力,在地方和国家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分权是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运动的基本趋势。

汉唐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所选择的不同路径,对于我们思考地方权力在两个朝代盛世的形成和延续中所起到的作用,很有启发意义。我们知道,西汉盛世的巅峰是汉武帝时期,却被后世史家津津乐道。“在过去的70年里,国家无事可做,除非发生洪水或干旱,人民给他们的家庭足够了,一切都是满的,而国库是盈余的。”首都的钱多的教不过来。太仓稷下盛世,沉香阴,满腐不食(《汉书·食货志》),主要出现在作为西汉盛世一部分的“文景之治”时期和汉武帝即位初期,而这一阶段恰好是汉代地方势力最活跃、相对活跃的时期。我们也知道唐朝的鼎盛时期是唐玄宗时期,安史之乱导致了由盛而衰。但唐朝的经济活跃,文化繁荣,作为东亚文明的中心和世人敬仰的国家的地位继续维持了一百年(直到黄巢起义后才彻底削弱),这个阶段是地方势力扩张但并未失控的时期。因此,既要看到汉初地方分权导致地方割据势力占据较大地位,造成吴楚七国之乱的负面效应,也要看到活跃地方经济促进整体经济繁荣,促使汉武帝全盛时期出现的积极效应。既要看到唐后期分权的负面效应,如藩镇众多、叛乱频繁、五代十国分裂等,又要看到地方权力扩张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支撑中央权力、延续盛唐文明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