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制度在这一历史时期的演变,从战国的《国法》到唐代的《法律书》。

《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六条,分别是盗窃法、贼法、监禁法(又称网法)、逮捕法、杂法、器械法。其中,将“盗窃法”和“贼法”放在法典的首位,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做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体例和内容为后来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在体例上,其六条直接为秦汉所继承,成为秦律和汉律的主要内容。魏晋以后,终于形成了完善的法典体例,以明Execs为统领,各条为分则。接下来,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重要的社会改革。在变法过程中,法典被改编为秦律,史称“变律为法”。法是指春秋中后期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的法律刑罚发展而来。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必要性放在更高的位置,变法为法意味着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必要性,这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对秦法制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此后,中国古代法典基本上都以法命名。秦朝基本继承了这种政治改革。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考秦律,选择适合当时的制定九章律令。在法典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法、旺法、厩法。这是汉朝的基本法。惠帝时期,蜀编《旁》18篇,补充《九章律令》未涉及的官阶、文书制度;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了27条《龚玥法》,规范宫廷侍卫等事项;虞照制定了6部朝法,明确规定了何超的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条,汉法框架基本形成。南北朝是一个法律转型时期,首先是一个从旧五刑向新五刑转变的时代。

1.曹魏法律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果,也被称为新法和魏法。与《汉法》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具体表现为:删繁就简,增加条文至18条,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典》中的“以法”二字改为刑名,放在法的开头,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论入法使礼法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进一步规范刑罚体系。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道路。晋武帝在位第三年,颁布了《晋律》,又称《太史律》。主要成果有:增加了“法”的标题,丰富了总则的内容;简化法律和刑期,号称“宽刑禁简”;再次改革刑事制度,使处罚相对宽松;增加法律注释,与守则正文融为一体,为守则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为这部法典经过了张飞和杜宇两位法学家的注释,法律文本和注释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被称为张度法。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北齐法代表了当时封建法典的最高水平。特点:12篇文章的代码风格;《名与例法》的第一个法典标题;确立十条重罪;死刑、流放、学徒、杖鞭五刑的确立,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条明确,条规简单”而闻名于世,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尤其是隋唐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也有林的脚趾和气派。

隋唐宋时期,文帝在位时制定了《黄恺法》。主要成果:确定12篇文章的风格;建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被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扩大贵族的法定特权;进一步完善八项主张和官制。它是中国法律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在文本体例和基本内容上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唐太宗命戊己、方全面修法,历时11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12条,500条。《唐律》的基本框架得以构建,标志着《唐律》基本法典的定型。

唐高宗以武德、贞观之法为基础,制定颁布了《永惠法》,共12条,500条。后来戊己奉命制定法律,并逐字解释法律,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附属于法律,被称为“永惠法和蜀”。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和法律注释的经验,不仅对历史上的主要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溯源,解释了它们的演变,而且引用了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文本的理论基础。元代以后,《永辉律书》被称为《唐律亦舒》,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法典,体现了唐代法律的空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