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一二

残酷:英国内战中的伤亡,查理一世的处决,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查理二世的倒戈等。

复杂性:君主专制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矛盾;革命一方(即资产阶级内部)的长老会、无党派和平等派之间的矛盾;英国共和时期克伦威尔独裁与议会的矛盾等。

重复:革命不是一次完成的。从处死查理一世到光荣革命,还经历了共和时期、克伦威尔独裁和斯图亚特王朝复辟。

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视为美国宪法的前身。

议会两院依法聚集在威斯敏斯特宫,制定这项法律是为了确保英国人民的传统权利和自由。

1.未经国民议会同意,擅自以国王的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的权力。

2.最近,废除法律的非法权力或以国王的权威实施法律是非法的。

3.设立朝廷审理宗教事务的命令,以及所有其他类似的命令和法庭,都是非法的、有害的。

4.未经国会许可,超过国会许可的期限或方式,为国王收钱或供国王使用,是违法的。

5.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所有针对这一请愿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6.除非得到国民议会的批准,否则平时在王国招募或维持常备军是非法的。

7.所有身为新教徒的臣民,为了防御,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情况,配备武器。

8.议会成员的选举应该是自由的。

9.国民议会中的言论、辩论或审议自由不应在任何法院或国民议会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质疑。

10.我们不应该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也不应该处以过高的罚款,更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地施以残酷的非常刑罚。

11.陪审团成员应该正式登记和报告。审理叛国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应该是自由的和世袭的。

12.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所有转让以及对罚款和没收财产所做的所有承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13.为了平反所有冤情,修正、加强和维护法律,国民议会应不时举行会议。

他们(即来自精神界和世俗界的贵族和国会议员等。)也主张、要求和坚持上述条款为其不容置疑的权利和自由;上述条款中任何有损于民的声明、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绝不应视为结论或先例。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国王的权力逐渐受到进一步限制;不会说英语的国王乔治一世对国家大事不感兴趣,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此后,议会的权力越来越超过国王,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2)英国代议制民主,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贯彻主权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代表机构受相应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它是间接民主制,其基本框架主要由国王、上院、下院和内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