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恩尼斯的主要思想。

托恩尼斯一方面受到霍布斯和b·斯宾诺莎的哲学和自然人权理论的影响,另一方面继承了德国文化中的历史传统,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人及其生理、心理和社会本质的实体科学。他把社会学分为普通社会学和特殊社会学。

普通社会学是指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特别是体质人类学、人口学和社会心理学。特殊社会学又称实体社会学,可分为纯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和经验社会学。纯社会学是静态的规范理论,应用社会学是动态的历史变迁理论,经验社会学是对社会生活中个体事实的研究。托恩尼斯接受了l·冯·斯坦的观点,即拯救公民社会危机的出路在于从“法律国家”转变为“社会国家”。同时,受英国学者梅因(H.J.S Main)关于人类社会从地位社会向自由契约社会发展的二分法和马克思(K Marx)历史观中辩证方法的影响,他着重论述了纯粹社会学“共同体”在共同体和社会中的两种基本形态。

在他看来,“共同体”是通过血缘、邻里、朋友建立起来的人的结合体,其基础是“本质意志”。本质意志表现为意向、习惯、记忆,与人生过程密不可分。在这里,手段和目的是统一的,通过本质意志建立起来的人的群体,即“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是由人的理性平衡即“选择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一群人,通过权力、法律、制度等概念组织起来。在这里,虽然人们通过契约和规则进行各种联系,但手段和目的在本质上是相互分离的,所以“社会”是一个机械的综合体。托恩尼斯认为,从中世纪到现代的整个文化发展就是从“共同体”到“社会”的演变。

虽然他也有社会进化的倾向,但是“共同体”和“社会”的区分与h·斯潘塞早期“法制”社会和晚期“工业”社会的区分是相反的。“社群”不是基于强制,而是基于相关的联系;“社会”虽然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和现代机械文明基础上的,但它是由人的思维和选择建立起来的组织,使手段从属于目的,缺乏“生命的统一”原则。人在本质上是彼此分离的,所以“社会”并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