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政策发展的历史回顾

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住房购买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住房贷款支持,通常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供。回顾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历史,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住房贷款政策的发展和历史。

1.1988第一次住房制度改革会议召开后,1991住房信贷业务启动,各项住房信贷政策出台。199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并制定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2.由于住房制度改革进展缓慢,1992出现房地产热潮,1993开始调控。

3.中国人民银行于8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5,标志着我国银行的商业住房贷款步入正轨。不过当时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一是要求提供双重担保,即抵(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第二,最长期限为65,438+00年。三是要求借款人先交定金,定金金额不低于房价的30%,且存款期限必须在半年以上。

4.65438-0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需要双重担保。第二,存款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利率政策明确规定同期降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5年的,执行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上至65,438+00年的,执行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5%。四、贷款使用范围为公积金建造的普通自住住房。第五,贷款主体是223个实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业银行和烟台、蚌埠的住房储蓄商业银行。六、贷款办理时间为三个月,即在三个月内,银行将完成贷款评估和审查,并向申请人作出正式答复。

5.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通知》,随后出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4月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区别有:一是扩大了购房贷款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住普通住房,而新《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全部自住普通住房。二是扩大贷款实施城市范围。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在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实施,而新《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即所有城镇均可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三是扩大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范围。因为原《办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居民购买用公积金建造的自住普通住房,实际上只有工、建、农三家银行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新《办法》取消上述限制后,几乎所有银行都可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第四,利率更优惠。规定商业银行自有账户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法定贷款利率下浮,即期限在5-10年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3-5年的一般贷款利率,1-3年的一般贷款利率执行3-5年的期限。五是加快办理手续。从原来的三个月到三周。

这一政策的实施直接刺激了住房贷款的增长。1998个人住房贷款比上年增加324亿元,1999增加858亿元。

6.1999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鼓励消费贷款的若干意见》,将住房贷款占房价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金融服务。同年9月,PBOC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和利率,将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调10%。同时,公积金贷款期限也做了相应调整。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9%,五年以下为4.14%。随着贷款比例的提高、期限的延长、利率的降低,贷款人需要准备的自有资金减少了,期限的延长、利率的降低意味着各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减轻了。因此,2000年,住房贷款的增长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新增贷款的一半用于个人住房贷款。

7.2002年2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14%下调至3.6%,五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至4.05%。

8.2003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这份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有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发放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贷款。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区域使用。同时,这份《通知》再次重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要适当限制。根据通知,对购买首套住房按揭贷款自用的,现行优惠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可适当提高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住房利率优惠规定。此外,《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的居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9.2005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放开了贷款利率上限,重申下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在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由20%提高到30%。

10.2006年5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6月1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仍执行20%的首付比例。

11.2006年8月,央行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为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利率下限由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至0.85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变。

12.2007年9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购买首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邢弢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使用贷款购房,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13、2008年,央行发布通知,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至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4,国务院2010 4月17日,房贷新政出台,要求严格限制各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也就是说,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根据风险情况,商业银行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同时,部分银行已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