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墓人死亡的历史典故

盗墓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社会文化现象。盗墓的发生与人们随葬消费品,甚至发展成厚葬的情况有关。盗墓最基本的动机是抢劫财物,即追求“物质利益”;还有复仇或者说墓物件“不胜其烦”等功能。另外,

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盗墓形式多样,有民间自发盗墓,也有军政机构组织盗墓。在中国古代,盗墓一度成为一些地区的普遍习俗,成为一些家庭的谋生手段,成为一些社会群体的产业。盗墓和反盗墓是影响中国古代丧葬制度和习俗的重要因素。中国的盗墓及其相关现象,涉及到中国人传统生死观、道德观、价值观等精神生活形态基本内涵的演变,由此也可以窥见中国文化的一些隐秘。当今社会前所未有的盗墓和文物流失现象,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墓葬中珍贵历史文化信息的保护和收集,也影响了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这种社会弊病有其历史渊源,历代反盗墓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重温它们,有利于恢复良好的传统道德,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

中国的礼制传统显然是保护墓葬的。周武王灭商后“封毕干之墓”,所以达到了“殷敏大岳”的政治效果(《史记·殷本纪》)。汉初对岭南割据者赵佗家族墓葬的保护也成为汉朝南越外交成功的重要因素。春秋时“齐士赴鲁修墓”(《晋书·元帝纪》),西汉初年“汉祖祭信陵君墓”(《金慕容德载纪》),西晋初年钟会出西羊安口,派人祭诸葛亮墓(《三国志·舒威钟会传》)。这些行为无不透露出开明统治者顺应文化传统、呼应民众心态的思维。贞观四年(630年)九月,唐太宗下诏:“禁止在古代明帝、先贤、烈士墓中放牧。”说明这类墓葬的保护几乎无微不至,已经成为一种习俗。

在中国古代社会,墓葬保护状况往往影响人心和士气,历来为社会各阶层所重视。《史记》记载了许多敌人控制或破坏中国墓葬所造成的巨大影响。比如前南王墓所在的平阳(今山西省临汾市西南),距离秦代只有70里。韩国害怕秦人灭亡,不得不屈膝。再比如,楚襄王二十一年(前278年),秦朝攻占了楚营都,烧了楚前王的墓,使楚人丧失了士气。燕齐之战中,田志艳在抗日战争中孤立了即墨城,曾以计策宣称:“恐燕人在我城外掘墓,悼念先人,令人寒心。”于是,“燕军挖坟烧人。即墨人从城里看了,都哭着要上战场,更加十倍生气。”这是一个破坏宗族坟墓,却激起对方斗志的例子,也能说明祖坟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史书上有很多士大夫因为家族墓葬被毁而辞职的例子。如《金淑·谭华传》记载,西晋时,“才学东驱”的杰出学者谭华,曾因父墓被毁而离职;《晋书·何冲传》记载,何冲在其墓中被发配郡县。《旧唐书》等史书中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唐玄宗省会刘忠颖,因为“偷祖坟”留下来的,所以他弃官回乡。

在中国传统的农耕社会中,生者的居所和死者的居所往往相距很近。白居易《朱陈村》诗中写道:“死者葬于不远处,坟多在村中四周。无论生死,不与神苦。”坟墓曾经是长久感情的象征。坟墓有时被认为具有某种神秘的功能,可以预测氏族的兴衰。历史上有很多“兵革分离,后人留坟,骨肉不分离”(《松石传·姚》)的事情。坟墓成了凝聚宗族感情的文化符号。对祖国和家园的忠诚和热爱,有时直接体现在对家族坟墓的怀念上。建言二年(1128),晋人犯怀宁。地方长官鼓励子韶抗敌的时候,有一次大喊:“你来这里干什么?我会和你一起自卫!”(《宋史·忠义传二·湘子韶》)

在宗法制度长期规范影响的中国传统社会,护墓早已是一种道德行为规范。唐诗中所谓“耕地禁侵埋土”(杜荀鹤:《体觉禅·和合》)说明,这种道德标准也约束着社会底层的劳动者。

先秦时期就出现了禁止盗墓的法律。比如《鲁春秋》中写到厚葬形成习俗,所以“国大,家富,厚葬”,自然会诱发“汉奸”盗墓。“虽然严刑峻法禁止,但还是Fukashi。”可见,当时已经有了“重刑禁止盗墓”的处罚措施。汉代禁止盗墓的法律也见于史书。《淮南潘子论》写道:“天下县官曰:‘送墓者罚,窃盗者罚。“这是你掌权的地方。”常言道“立秋之后,司寇之徒尾随于门,而死城之人流血于路”,可见执法之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窃罪规定,“盗发坟”应与伤人、残害、勒索、杀人、拐卖人口等罪并罚。

《太平广记》中引用的《汉书·赵书》记载了一个叫张鲁的人,死后二十七日,一个小偷挖开了他的坟墓,他醒了过来。据说张鹭复活后,问了盗墓贼的名字。郡守认为,盗墓虽原是“汉奸”,“(张)由此而生,不能定。”禹州牧呼延谟将此事上报皇帝,皇帝上书说:“心怀叵测做好事,赔三百,是可耻的。”盗墓本应严惩,张鹭却意外复活,让破案变得复杂。一些法律史学者将这些材料视为当时认可“送墓”的法律实例。《舒威高宗记》还记载,北魏文成帝拓跋泰安四年(458年)十月,“游北国,上阴山,葬毁,告曰:‘昔文姬葬尸骨,天下归仁。从今以后,破坏坟墓的人将被斩首。”“这也是‘穿毁’墓已被法律严令禁止的证明。

唐朝的法律包括惩治盗墓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各种盗墓者处以劳役,流放到远方;那些打开棺材的人将被绞死;然而,无论是谁偷挖棺材,都会被判处三年监禁。坟墓被毁坏、尸体在埋葬前被盗的人被判处两年半监禁;偷死者衣服的,罚一级;盗墓者,取中国器皿、砖、板者,以一般盗窃罪论处。对于真正的“毛葬”,处置非常严格。对类似犯罪的处罚,“罪名轻重不一”,反映出相关法律经过多年实践,已经越来越成熟。坟墓、棺材、尸体造成的损害有不同的处罚。即使是破坏墓地墓内植被的行为,也会被处以两年有期徒刑和一百棍子的处罚(略论唐律)。

到了唐代,“盗墓”被列为最严重的罪名之一,与“十恶不赦、官罪、故意杀人、阴谋制毒、纵火斗殴”、“结党”、“谋反”一样,不能由国家层面的地方司法机构审判。据《旧唐书·易宗集》记载,唐懿宗咸通1989年6月18日颁布的圣旨,含有司法内容,要求所有关押在京等地的犯人“除十恶,犯官罪,故意杀人,阴谋制毒,放火持仗,开墓,通徐州叛军”,应认定罪行。两年后,唐懿宗又作出了“慎狱”之举,却无法“释放”抗命、故意杀人、通敌制毒、持战抢劫、开发坟墓十恶。两年后,唐懿宗因佛骨来京,再次向世人宣布减罪入狱。“京畿及天下州府,禁囚,除十恶、故意杀人、官罪、串谋制毒、纵火、盗墓外,其余罪的严重程度递减。”可见,即使是在特殊的庆典活动中,“盗墓”作为重罪也不在其列。

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对盗墓的打击比汉族政权更为严厉。《金史·太宗纪》记载天惠二年(1124)。"二月,盗掘辽陵的人被判处死刑."严惩盗掘辽朝陵墓者的命令写在《金史》中,可见当时最高统治者的态度之严厉。《金石行志》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1172),由尚书省奏。“贼已造坟。”金世宗说:连英雄的坟墓都被抢了,因为没有“悬赏捉拿”,所以犯罪分子肆无忌惮。“从现在开始,说真话的人会得到衡量和奖励。”建立举报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是为了有效惩治盗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