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的历史演变

65438年至0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的解放,国家在当时的林业局建立了林业公安机构。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国民党政权开始退却。一些土匪、间谍、造反派、坏分子把茫茫森林当成了避风港,纷纷逃往茫茫林区。林区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诞生不久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着防特事、清匪、防盗、防火、防事故的光荣使命。“一人一马一枪,防奸防狼”成为当时林业公安斗争生活的真实写照。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内蒙古林业工业局成立林业公安。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相继成立了林业公安局和派出所。“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裁撤,被削弱。70年代初,林业公安机关在国有林区大面积陆续恢复。1979 65438+10月15、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通知》“建立森林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秩序。”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和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1980 65438+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重点林区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的通知》。建国以来,虽然国家根据林区特点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机构,但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是必要的。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在上述林区的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国有林场、水运所、森林铁路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仍保留现有的林业公安局和办公室。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所需人员,根据中组部(79)44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林业编制。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林业公安系统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地方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6月正式成立1984 11。1985 10林业部、公安部在昆明联合召开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林业厅(农)厅长参加,并于次年10发布全国林业工作纪要,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的职责。1986 165438+10月,公安部政治部、林业部公安局在成都联合召开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森林公安厅(局)长参加。1987年5月,公安部、林业部印发《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纪要》。5月198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始佩戴臂章和警示牌。1989 3月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工作,公安部各局、司将序号重新编排为林业部公安局十六局。1992 9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林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2)116)1994 065438+10月30日。1994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19号)。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自1998年6月65438+7月1日起,根据新《森林法》的规定,林业公安机构更名为“森林公安”。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1号)中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全体人民警察身着“99式”警服。6月5438+2月65438+2003年2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发〔2003〕234号)。“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秩序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和刑事、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力量。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解决森林公安、林业稽查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森林公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完成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