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上市企业监管问题的方法介绍

目前新上市的企业明显具有规模大(如代码为“600050”的中国联通募集资金高达50亿元)、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等特点。针对证券市场的新形势和上市企业监管中存在的迫切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上市企业监管:

(一)完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

证券市场的进步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现实基础和历史必然性。

1.完善上市企业资质认定法律法规。目前《企业法》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单一。比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注册资本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导致上市公司规模缺乏层次性,从而影响资本的流动性,将大量真正有进步前景但注册资本总额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企业拒之门外。这不仅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进步和成长。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中上市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适当提高上市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总额的梯度和水平。比如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可以设置为654.38+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级别。其次,应在《企业法》中确认地方资本市场的主体资格,提高资本市场的层次性。

2.完善对上市公司业务流程的监管法律法规。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决策权。表面上看,管理层决策权在股东大会,实质上却在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对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督对于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决策至关重要。

《企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在企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124条还规定,监事会成员由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但是,由于《企业法》没有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比如银鸽(代码:“600069”)曾经花了654.38+0.2亿元在“银广夏”上,仅这一项决策就为其带来了近亿元的损失,但监事会未能有效监督董事会的这一决策。为此,笔者建议在《企业法》第124条或其相关实施细则和补充规范中,明确规定监事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律师。因为他们可以弥补大部分股东和职工代表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真正保证监事会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

业务监管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其相关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完善。例如,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只要求公开披露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这些信息大部分是历史信息,所以我认为应该要求其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让各利益相关方充分衡量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规和规章。

3.完善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法律法规。由于上市公司的逐利行为,一些上市公司受诱惑铤而走险,违法违规。他们为什么敢这么做?笔者认为,关键原因在于其违法成本太小。因此,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比如《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披露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笔者认为这个处罚规范太轻,太单一。因此,应在《企业法》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处罚规范,如增设罚款(数额可分几个档次设定)以及编造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研究。

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为了减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研究。

笔者认为,证监会或其授权部门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为期两周左右的上市企业监管培训班。班里除了学习相关财务法规和具体业务办理规范外,还要增加政治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课程。这样做可以提高上市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改革上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会计信息失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这不仅是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差、会计准则不完善造成的,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大多由企业直接聘用,会计人员的续聘或解聘以及薪酬水平也由企业决定。这种体制必然导致会计人员独立性差、难以摆脱企业管理当局的不利影响等问题。因此,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应成为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如果能借鉴到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中,相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

根据监管主体与上市公司的隶属关系,上市公司监管可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其中,内部监督的重要性是指内部审计监督;外部监管的紧迫性是指国家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国家部门监管的主体包括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在上市企业监管体系中,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改为社会监管,使之与国家部门监管并行。同时,社会监督不仅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是上市公司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上市公司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国上市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还相当薄弱。要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除了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外,企业管理当局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内部审计监督必将得到加强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管:一是要严格按照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把上市企业准入关,坚决杜绝非法企业上市,从源头上堵住非法企业在合法包装下的上市渠道。其次,企业上市后,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还必须按照《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上市企业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迫切需要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上市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要特别关注会计利润的调整和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择是否合法;迫切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监督上市企业银行存款账户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特别是监督大额支票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切实保障上市企业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下,迫切需要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上市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审查的重点是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恰当披露相关信息。

社会公众监督是指除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该准则中明确提出,公众有权举报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会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权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在几个指定的大型网站上设立主页,让公众在主页上对自己所了解的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评论。同时,在证监会设立专门机构收集这些信息,对公众反映强烈、有可能违规的上市公司加强审查和监管。

(五)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业法》第十章明确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范,适用于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但是,即使处罚标准再完善,如果执法者不能严格执行或者处罚力度不够,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执法者必须严惩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