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有哪些?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65438至098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涉外税改。1978-1982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期,从思想上和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的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1980年9月至198112年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

2.1983第一步是“利改税”。作为国有企业和城市经济改革的重要举措,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企业试行“利改税”,即“利改税”的第一步,将新中国成立后30多年来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突破了国有企业只能向国家上缴利润、国家不能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转折。

3.1984第二步“利改税”与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务院决定从6月65438日+6月098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第二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大规模。此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有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宴会税等税种。1991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功能大致可分为七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殊目的税、涉外税和农业税。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建立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征收一些新税,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变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