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算银行的历史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协定》中有关德国战争赔偿的事宜,最初是由一个特别赔偿委员会进行的。按照当时的“多维斯计划”,德国从65438年到0924年第一年缴纳654.38+0.00亿金马克,之后逐年递增,缴纳了58年。到1928,德国赔款增加到25亿金马克。德国声称因国内经济危机无力支付赔偿,要求减免。美国同意了德国的要求,杨格策划制定了“青年计划”。为了实施“青年计划决定”,协约国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以取代原来的赔款委员会,向德国分配赔款并监督德国财政。

1930 65438+10月20日,以摩根银行为首的部分美国银行(另外还有纽约的花旗银行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与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在荷兰海牙会议上签署国际协议,成立国际清算银行。英国、法国、比利时、德国、意大利和日本政府与瑞士政府达成协议,瑞士承诺向国际清算银行颁发建行章程。章程规定,国际清算银行具有国际法人地位,免税。瑞士政府不征用、扣押、没收银行财产,允许银行进出口黄金和外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中央银行的汇兑担保代理人、欧洲支付联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受托人、欧共体成员国建立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