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太平堡村棚户区改造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
1.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
2.本市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结构简单、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长、住房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重点是城市危房、棚户区和中心城区村庄。
3.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注意保持城市的传统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宝鸡市太平堡村棚户区改造禁止区域;
1.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
2.严禁将道路扩建、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3、严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入棚改。
4.严禁将房龄短、结构相对安全的住宅带入棚改。
5.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非国家重点镇。
6.严禁对居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美化、亮化,将居民住宅立面改造、节能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改。
综上所述,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发展布局、功能区划、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理范围以及各类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