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封建宗法制度

封建家长制的出现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把古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其基本组成部分划分为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最后形成民族和国家。宗法制度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宗法。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萌芽期(夏商周)、初创期(春秋战国)、发展期(魏晋隋唐)和完善期(宋元明清)四个阶段。直到现代国民党民法仍然承认父母的存在。比如民法“亲属”第1123条规定:“家父母。同一个家庭的人,除了父母,都是亲戚。家务由父母管理。”今天,父母和家庭仍然对当今社会的一些地区和家庭有影响,特别是对广大的农村。可见,家长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由来已久。

(一)封建家长制的出现

在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解体的过程中,有钱有势的家族逐渐成为氏族贵族,超过其他家族,进入奴隶社会后成为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生活单位。他们有一些地位低于牛马的奴隶。他们有的从事家务,大部分从事生产劳动。奴隶主可以随意给予、交换甚至杀死奴隶。在婚姻关系中,奴隶主和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并使之制度化。《礼记》说:“天子有后,有妻,有妾。”“有宫女、宫女、嫔妃、嫔妃等众。”《礼记·曲礼》云:“士有一妻一妾。”这说明在当时,女性已经成为男性贵族淫荡享乐的工具。此外,父母对孩子也有很大的权威。《左传·桓公二年》载:“士有官有子。”可见,孩子和奴隶平等地属于奴隶主和贵族父母的附庸和财富。奴隶家长主义的发展,特别是与李周教和宗法等级制度的充分结合,为封建家长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景甜制度、石清石碌制度、奴隶主贵族宗法制度崩溃和封建生产关系形成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大量的小农家庭,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组织细胞(在原始社会,社会单位是氏族,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贵族的大家庭),家庭经济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形态,取代了以氏族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形态。这样,封建宗法逐渐取代了奴隶主和贵族的宗法制度。这样,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就转化为封建家长制。封建家长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总结如下:1。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人身依附必然会形成家长式的统治;2.封建所有制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必然要求并形成封建家长制;3.农村共同生活的生活条件必然导致宗法制度的形成;4.封建家长制不仅是由封建所有制的经济关系和客观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也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分不开。

(二)封建家长制的特征

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家庭以男性为中心,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因此,父母是父权制的代表,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礼记·季芳》云:“家无二主,不尊二。”《礼记·丧传》也说,“父至上。”这位至高无上的家长是家庭的主人。"所有的孩子,无论大小,都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朱《朱》)封建家长主义在家庭中的专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如经济专制、思想专制、尊卑等级森严、家规家法严格等。

1经济专制

经济专制是封建家长制的基础。在中国封建社会,封建礼教制度规定,家庭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父母,父母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财产,家庭收入全部归父母所有。《礼记·曲礼》云:“父母有...没有私人财富。”司马光在《涑水家书》中说:“凡为子者,不得存私财。工资和农房的收入归父母。该用的时候请用,不敢私假(借)或私了。”可见,家族没有独立的人格,而是宗法制度下的附庸。也正因为如此,梁志平先生在《自然秩序中寻求和谐》的“个人”篇中,将此作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原因之一。(详见本书第111—113页。)

2意识形态专制

思想专制源于经济专制,并与之统一,这也是封建孝道的基本要求。在封建社会,家庭成员必须以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以父母的是非为是非。其他家庭成员没有言论和思想自由。司马光在《家风》中说:“色(父母之脸)难忘,声(父母之声)不绝;(父母的)心思和爱好不忘。" "我不敢一举一动都忘记我的父母,...我说话都不敢忘记父母。“可见,孩子的一举一动都要时刻为父母着想。”凡是被父母点了的孩子,都会被扣款奖励,节省时间,加快速度。”此外,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即使是对妻子,也称“于”,必须绝对服从。即使父母的话有明显的错误,也要“劝诫父母几次,不要顺着他们的意愿,尊重他们,努力工作,不抱怨。”(《论语·里仁》)司马光在《家庭模式》中引用了经典的封建礼教,说:“父母有过,但不叛逆。.....不听三谏,则哭而不从一。”

3.尊卑关系

尊卑关系是整个封建伦理、孝道、家长制的前提。关于尊卑关系,在《清律集注》中有所表述:“祖宗敬,祖宗同;子女卑微,孙辈也一样;哥哥年纪大,弟弟年纪小。”在封建家庭里,区分卑微和平凡也很重要。“妻子,叶琪。”(《礼记·特效》)父母之妻为“小三”,其余为嫔妃。妾的地位比较低。因此,妻子的孩子和妾的孩子有严格的区别。自西周以来,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以长子继承制为主导。《公羊传》云:“立长位不智,立子贵。”如果违背了这个重男轻女的原则,不仅是孝顺,也是封建法律。唐朝的法律规定,违反这一礼仪的人将被处以一年的监禁。《大清律》规定需要八十名职员。

4家庭规章制度

封建家长制的代表性特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家规民约中。因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实行宗法等级制,所以西周的宗法伦理得以保存,孔子倡导的伦理被继承和完善为“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这种封建礼教是封建家长禁锢妻儿思想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封建家长制下个人专制的精神支柱。宗法制度以来的封建礼教与传统习俗相结合,形成了一套封建礼仪制度。这些封建礼制一方面禁锢了宗法制度下成员的思想,制约了他们的行为,但客观公正地说,也对维护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封建家长制的影响

首先表现在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婚姻关系上。在封建宗法制度下,“父母之命,乃媒妁之言。”儿子(女儿)无权自己决定配偶。“男不问,女不问”一定是父母安排的。早在西周就有关于“六礼”的规定,即“中签、问名、纳吉、受征、邀客、亲迎。”这一规则几乎在整个封建社会一直沿用,至今仍对一些地区产生影响。《唐律》中规定,唐代缔结婚姻需有“婚姻契约”或“订婚契约”,类似于现代的“订婚契约”。但这种结婚证、合同的约定,是父母、长辈或媒人安排的,不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参见张著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史》1991版。)至于中国封建社会包办婚姻的原因,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婚姻问题是家事,充满了宗教意味。孟子云:“不孝有三种,最后一种最大。”《婚姻义》也说“婚姻对两性都有好处,上层是侍奉庙堂,下层是传承后世。”封建礼教规定的“七有”(即丈夫可以与妻子离婚的条件,也叫“七弃”)之一是“无子女”。

其次,表现为封建家长制对家庭成员的体罚。历代封建法律保障封建家长惩罚家人的权利,允许送到官员那里接受惩罚。而且对“不孝”的惩罚是极重的。“五刑归三千,罪大于不孝。”(《孝经》)封建礼教也极力主张家庭成员不应怨恨刑罚。《礼记》中说:“父母怒而不乐,而流血,不敢怨,敬孝。”不仅如此,“父给子死,尚安敢再问?”(《史记·李斯列传》)明末魏甚至说:“父母欲调戏父子,子不应怨,所以我无体,后因父母有而杀之,但与未出世无异。”(魏《每日录》)可见“父告子死,子不敢死。”封建家长用各种方式方法惩罚家人。有“庭训”,“不做儿女之事者,败坏家风,仰视家庭者,集孝子于庭前训之,使其改变;更何况剧院前庭训练;再犯罪,再上法庭。”(赵鼎《家训录》)有“子子孙孙违家训,教众拘至祠堂,告至祖宗。如果他们受到严厉的惩罚,他们将受到治疗,并指示他们进行省级改革。”(庞《庞氏家训》)有言“儿孙有过,尽在塑望(初一、十五),告于祠堂;为惩罚而打鼓。初犯十板,二犯二十板,三犯三十板。”(霍韬家训)

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家规家法也规定了一套“人子的恩赐”。比如早上天一亮就要穿一套符合礼仪要求的衣服,去父母住处省时求平安,晚上服侍父母就寝。本文就不细说了。

自然,上述家长制的表现,父母享有的权力,一般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父辈,掌握或行使权力的大小、范围和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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