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人类性别和血缘关系在社会制度范畴内进展到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以各种特定的历史形式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一般来说,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早期原始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婚前时代,当时生产力很低,人们组成小群体一起劳动,一起生活。在团体内部,对男女成员的性别没有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各种形式的群婚逐渐从最初的无限制的性关系演变而来。在广义的婚姻家庭概念中,群婚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出现,可以分为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适应于蒙昧时代,对偶婚适应于野蛮时代,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适应于文明时代。”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科学的预测,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必将出现真正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提出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的进化模式,群婚分为两个阶段: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

1,血缘群婚

2.亚血缘群婚制

对偶婚制

是母系氏族中的婚姻制度,子女随母姓和所在氏族共同生活。

(3)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要求结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