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惩罚女性的方法是什么?
五刑之界是隋朝。隋朝以前的刑罚主要有墨、墨、贡、大弼,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大弼为无期(死刑)。隋朝以后,五刑改为“掴”、“杖”、“行”、“流”、“死”,并在无期徒刑、肉刑之外增加了监禁。
这是因为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历代都对女性犯罪采取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明代规定:“凡犯罪之妇女,禁止犯强奸罪、死罪,其他杂犯,负责付夫以养之。如果没有丈夫,他负责支付亲戚邻居的护理费,由你支配,不许你下狱。”
即使是那些犯了重罪,必须执行死刑的女犯人,也规定了“如果女性犯罪,将被滞留在隐蔽的地方”,可以说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隐私。而那些被判监禁和流放的女性,实际上并不会执行死刑。
例如,在唐代,被判监禁的妇女要么被送到少府监狱从事缝纫工作,要么在仓库和公立医院做杂工。流放者也将被轻体力劳动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