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的主体是什么?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看到“行政处分”这个词,很多人会想到“政纪处分”、“党纪处分”、“处分”等术语。那么,这些惩罚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这些处罚还有用吗?

使用“行政处罚”后,不再使用“行政处罚”。

据介绍,“行政处罚”一词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因此,监察机关不再使用“纪律处分”的概念。观察可以发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中,通常会有“给予XXX人党纪处分”的表述;现在的表述变成了“给予XXX人党纪政纪处分”。就是“处分”变成了“惩戒”。

早在2065438+2007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试点工作》系列文章就指出,“政治纪律”这一概念是历史形成的,我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纪法分离和衔接。

2017,11,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启动;然后2065438+2008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告中,将过去“纪律处分”的表述改为“纪律处分”;2065438+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这一法律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分和政纪处分不是简单的概念替换。就处分对象而言,惩戒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更广,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也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基本精神,违约者将被起诉。

党员受到了政府的处分,同时也可能受到处分。

那么有人要问了,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就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近的一篇文章来说:“青海省海东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吴利用乔迁新居、为儿子举办婚礼等机会,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人民币* * *元;并多次接待管理客户的宴请和旅游活动的安排。此外,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2月,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政务处分,违纪款收缴。

在这种情况下,“开除党籍”是一种纪律处分,而“开除”是一种政府行为。

因此,行政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而纪律处分主要是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是党员时,其行为构成违纪违法,受到政务处分时也会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在使用上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生产当事人处分条例》,两者的区别如下:

从处罚主体看,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受处分的是党组织;

从处罚对象看,政府处罚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党员和非党员;处分对象是党组织和党员;

从适用情况看,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行为;纪律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

在处理方式上,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也就是说,虽然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有区别,但两者之间也有联系,即党员违纪时,会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和对公职人员的处罚不能同时使用。

据介绍,在监察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称为处分。

又有人要问了,目前行政处罚和刑罚是什么关系?

对此,专家表示,对于公职人员,有行政处分和处罚两种惩戒制度,但不能同时使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介绍,《政府处分法》确立了政府处分与处分并行的双重惩戒制度。行政处分执行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分执行公务员法等其他规定。

虽然对公职人员有行政处分和处罚两种惩戒制度,但不能同时使用。《行政处分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那么,为什么这两种惩罚不能一起使用呢?

行政处罚和公职人员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罚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处罚的主体是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但通过梳理发现,政府处罚和处分的对象都是“公职人员”;适用情形都是“违法”。

据介绍,对于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不得给予重复的行政处分和处罚。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法治精神,有利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虽然不能一起用,但也不是对立的。据介绍,之所以要分别规定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任免机关、单位的处罚权,主要是为了体现主体责任和监察责任的协同作用。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还是处罚,应以干部管理权限和哪个主体更适合查处违法案件为依据,不能有本位主义。

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和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先发制人,逃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包办一切,乱给行政处罚的情况。为此,《行政处罚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任免公职人员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不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