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哪些特权制度,唐朝的司法机关制度?

1,“武德之法”——唐高祖武德时期制定。共12条,500条,大部分采用隋朝皇帝在位时的法律。

2.唐太宗《贞观-李世民法》在《武德法》的基础上命孙昌戊己等人修改,仍为12条、500条,在隋开帝法律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变化,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面貌。

3.永辉律——唐高宗永辉年间,永辉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此后,500条法律被逐一注释并附在法律上,这就是亦舒。法与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称为《永徽法书》,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也称之为《唐律论》。

4.唐玄宗年间制定的《唐六典》,涵盖了国家机关职责和活动的方方面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法制度》——张奎主编唐玄宗。即同一性质的法律、法令、案例、表格混合在一起的一种代码形式。

第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法律——是刑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

2、秩序——是关于国家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网格——是国家机关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的行政法规。

4、类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序。

第四,唐代刑法的原则

划分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自首减轻处罚;共犯是最先区分的;犯两次以上罪,较重的是理论;累犯加重;同居和隐瞒;类比;减轻对老年人和年轻人的惩罚;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同罪不同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章》的内容

1,第一个著名的例子: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唐律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镣铐、棍棒、徒刑、流放和死刑。

十恶——谋反、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免——各级官僚的法定特权。

刑法原则——公私分明;自首减轻处罚;共犯是最先区分的;犯两次以上罪,较重的是理论;累犯加重;同居和隐瞒;类比;减轻对老年人和年轻人的惩罚;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同罪不同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章,卫班:33条,主要是关于守宫和守关津要塞的条例。

3.第三篇:59条,主要是惩治官员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章家庭婚姻:46篇,主要是关于户籍、农房、税收、婚姻家庭。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离家出走,偷税漏税。

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婚八义为条件;财产继承采取儿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继承权只属于长子长孙。

5.第五条,马厩和仓库:第二十八条,是关于牲畜和仓库的管理。

6.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征兵、调兵和建设的规定。

7.第七章贼贼:第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

以谋反、叛乱、叛国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和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盗窃罪定义明确——盗窃、抢劫、防盗

禁止买卖人口。

8.第八章打架诉讼:第六十条,关于打架伤人、控告申诉的规定。

9.第九章欺诈:第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的。

10,第十篇杂项法:第六十二条,不便列入其他条文的犯罪,全部列入本条,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通奸等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条死刑逮捕:第18条,关于追捕逃犯、抓获罪犯、逃犯的规定。

12,第十二章越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详细规格和简要章节

(2)经典治国,刑罚并用。

(3)诸法并用,惩罚为主。

(4)以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整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处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朝的法律也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唐律》对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1,关于财产权——唐律严格保护一切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严禁他人侵犯;明确取得物权的条件。

2、关于债权——唐律规定买卖、借贷、租赁、委托债务的关系;规定债务担保制度。

九。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判案——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大案要案的制度。

(3)本地司法机构——行政长官也负责司法工作。

2.诉讼制度

(1)管辖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是根据犯罪区域、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身份来划分的。

(2)检举——对不法分子的检举、告发、告发。

(3)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采取五次审理的审判方式,同时以多项证据定罪;“根据口供定罪”,但禁止任意刑讯逼供;规定的回避制度;法官的判决必须是“引用的、命令的、具体的、正式的”;“防御”;司法人员不得对应当“说”或者“报”的案件任意作出判断。

(4)执行——监禁要送到交付地,执行死刑要报皇帝批准。

3.监督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员是否守法。它由台院、殿院和茶院组成。台院和殿院的审查人员主要纠察中央和北京的各级官员。察院御史巡视各县市,纠察地方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历史人物

【太宗】(599-649)唐高祖的次子李渊,李世民人。陇西(今甘肃临洮县)滴道人。隋末,随父李渊出兵反隋。唐朝建立后,封他为秦王,任命他为书臣。武德九年(626),发动“宣武门之变”,取得太子地位。次年,继位,建立元朝。他在位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创造了“贞节之治”。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尊儒并吸收法、道思想,牢固确立了中国古代儒道结合的思想路线。

具体表现为:(1)德治礼治,注重教育。认为自古以来仁义治国,国家长治久安;而法治,存一时之弊,国家很快就会灭亡。(2)加强立法,力求简便。他登基后不久,就命令大臣修改法典。武德七年颁布武德法,贞观十一年颁布贞观法。在修法过程中,删繁就简,去重就轻。(3)奖惩要明确,不能有差别。他认为赏罚得失事关国家安全,要“脱离法律”,赏亲戚远,罚亲戚贵。李世民特别注意克制自己的感情,带头遵守法律,避免用自己的主观意志代替法律。(4)加强复核,控制死刑。贞观元年,中央对死刑实行合议,开创了封建法律史上的“九臣议刑”制度。

孙昌无极(?-659)唐初大臣。河南洛阳。随着李世民的征服,成就卓著。公元626年,他参与策划并发动了“宣武门之变”,帮助李世民夺取皇位。他奉命与方等人一起修订《唐律》,逐条解释《唐律》,成为中国完整的封建法典。后来因为反对武则天当皇后,被诬陷叛国,流放贵州,被迫上吊。

在法律思想方面,秉承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构建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法律理论体系的主要代表之一。

主要观点如下:(1)主张儒法合流。他以儒家经典为基础,以儒家封建原则为指导,探讨唐律条文,完成了封建法典儒学化的进程。(2)主张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解释唐律规定的特权保护制度。。(3)主张刑罚为犯罪。主张官员严格依法判案,罪有应得。(4)主张清除官僚主义。在法律讨论中,强调官员要“导道德礼仪,移风易俗”。对一切贪赃枉法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罪论处;对于负有监管责任的官员在职务上犯罪,应当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