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房屋的鉴定
1.城市历史遗留问题的识别。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按照法律规定,无证房屋能否得到补偿,必须由相关部门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就应该得到补偿;如果发现是违章建筑,则不予补偿。
2.农村历史遗留房屋性质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当地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建筑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区分,综合考虑,合理判决。
3.关于房屋拆迁后的补偿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拆除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属于合法财产,应依法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中的合法动产,也应该赔偿。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理和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已尽到谨慎、妥善的注意义务,已清空并妥善处置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但是,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行政相对人只能提供相关照片和财产损失清单,且已穷尽证明动产损失存在的举证手段。虽然不能证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涉案动产损失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各方都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损害程度,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