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第51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章的主旨

这篇文章是关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立法背景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极其丰富。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史作出了重要贡献。保存在地上和地下的极其丰富的祖国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它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历史各个阶段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蕴含着各族人民的创造力、智慧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在我国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总方针的伟大实践中,保护好、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海内外同胞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不断扩大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条款的解释

该条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的文物都是国家所有的,而是国家合法所有的。文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是各类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享有文物的所有权。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留在中国人民地下、内水、领海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3.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在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收藏和收购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规定:“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其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对国家所有的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即国家对其所有的文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国的一些行政法规也规定了一些文物的国家所有权。例如,5月1980,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规定:“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不得据为己有。”国务院1989年10月发布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F列水域中遗存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起源于F中国,来源国不明,来源于外国,遗存于我国内陆水域和领海的一切文物;(二)原产于中国,来源国不明,根据中国法律残留在中国领水以外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文物;(三)遗留在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水域和公海的原产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不包括1911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第三条规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国家有权认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水下文物的所有者。”国务院5月1987发布的《关于打击非法挖掘和走私文物的通告》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留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

●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五条。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和壁画;

(二)近代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珍贵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

(四)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文献资料,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内水和领海内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随其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在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收藏和收购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