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女性的刑罚是什么?
在一些朝代,掌掴杖的惩罚是打屁股。女人犯罪需要用藤条,也是藤条屁股。宋元两朝都有“脱衣接棒”的规定。明朝沿袭旧制,规定犯了强奸罪需要鞭刑的妇女必须脱裤子裸体。对于女性来说,这不仅是一种残酷的痛苦,更是一种尴尬的精神羞辱。明代的这一规定造成了一种社会弊病。如果民间有亲戚邻居之间的仇人,一方就会制造阴影,找麻烦,指责对方家的女人有外遇,然后贿赂政府把被指责的女人裸体抓起来。在执行刑罚的当天,原告提前和亲友约好,一起来到法庭,称为“神田”。他们还买通了刽子手,以便在行刑时对妇女百般虐待。官员们很擅长这种事情。他们的方法有“挖芋头”、“挖菱角”、“切葫芦”、“剥菱角”。有时县令升任法院前,县令先脱下被告人的裤子示众,称为“吊臀”;有时行刑后,妇女仍不准穿裤子,然后被拉到门前街上,叫“卖肉”。这种情况下,有的女人受不了羞辱,然后回去就自杀了。还有一个惯例,被告妇女必须赤脚走上法庭。上法庭之前,你应该在你的办公室前戴上刑具进行临时拘留。这时敌人趁机捣乱,鼓动流氓小孩脱下女人的鞋和裤子,有人顺手捡起来,满大街的人随意传阅。如果这位官员今天不离开法庭,第二天就会有麻烦。开庭后会在衙门前拘留一天,流氓子弟整天来围观,摸弄逗弄,嬉笑打闹。女人的屈辱不堪忍受,有的当场毙命。嘉靖年间,浙江巡抚胡宗宪在北京因罪被捕,妻女在杭州被捕,就是这样的侮辱。
在清朝,妇女仍然裸体遭受棍棒。清末俞樾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县令年少轻狂,最喜欢讲情色新闻。他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其中有与女性身份相关的东西,于是故意牵扯其中,将其归为通奸,然后将该女子裸走。他经常对人说,“刑法上明确规定,女人犯罪要用棍子处罚,‘奸臣脱衣,余罪单袄’。当你拄着拐杖走路时,你会撞到你的臀部。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当然是去衣服就是去裤子。”别人不能和他争论,他却一直坚持这样做。后来因贪污罪被执行死刑,家产被没收,妻子卖淫。有人说这是他裸女的报应。
俞越也获得了类似的奖项。一个农民家庭,为了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一个27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绑在床腿上,把情人的屠夫藏在新房子里一起生活。事发后,她被捕,县令下令将她脱光衣服,重刑四十人,好让父母带她回家。父母把光着身子的女儿扶出衙门,脱下衣服给她盖上。当时围观的有上百人,很多人上前脱衣服不让她穿。这个女人不得不赤身裸体地走回家。
清代裸女棍的狠毒例子更多。乾隆年间,平阳县令朱硕在任期间制作了特制的粗枷棒,对犯人经常使用严刑,尤其是对通奸案件。有一次,我审问一个妓女,命令长官脱下她的衣服,用棍子惩罚她,让棍子头捅妓女的外阴。朱硕得意地说:“看你怎么接待客人!”朱对妓女恨之入骨,想用重刑制止当地的卖淫活动,但手段太多。
像朱硕这样的狠官、毒官还有很多,但在古代,少数官员在使用幕僚的刑罚时,还是比较通情达理,有点宽厚的。据说宋朝的开国功臣曹彬为人善良,宽容大度,用刑谨慎。当徐州知府的时候,一个小官吏曾经犯了罪,立案后应该用棒子惩罚,但是曹彬用了一年才用棒子惩罚了他。下属官员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听说这位官员作案时刚结婚。如果他被折磨,他的父母肯定会认为这是他新婚妻子性格错误造成的灾难,让她受到虐待,无法生存。我暂缓执行这个事情,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每个人都钦佩他的观点。
骑着木头驴子
这是古代用来惩罚与奸夫勾结谋杀丈夫的妇女的一种酷刑。据《二十四史演义》记载,明末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块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女人吊起来,放在木柱顶上,让木柱戳进阴道,然后放开,让女人的身体倒下去,直到木柱“穿过她的口鼻,日本人就死了。”
水浒传中宋武激怒潘金莲和西门庆后,有这样一段话:
把王婆从牢里拿出来,听命于厅里。看完朝廷的投降书,他写了有罪牌,画了个蹲伏。然后他把这个女人推到一只木驴上,用四根长钉子把她钉上,用三根绳子把她绑起来。东平知府判了她一个“斩”,挤出长街。两个破鼓响了,一个破锣响了,犯人被从前面领出来。拌好棍子后,有人催促他。举起两把尖刀,摇下一朵纸花。他们被带到东平郡的中心吃了。
那么,王婆骑驴是一种怎样的惩罚呢?
所谓木驴,据史料记载有多种样式,因当地制造技术水平不同,大致可分为复杂和简单两种。
很简单,就是一块圆木,下面有四条腿,像板凳一样。不同的是,“台面”不是平的,而是圆形的;在第二个“凳面”中间,有一根约两寸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直立着,象征着“驴球”——这就是为什么这种刑具叫“木驴”:你不是贪性吗?驴球最大,死前可以充分享受!女囚被判斩后,被脱光衣服,强行压在木驴上。重点是将驴球插入女囚的阴道。女囚痛苦,当然要挣扎,只好用四个大钉子把女囚的两条大腿钉在驴上,然后四个大男人抬着驴满街跑。游行队伍前面有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不是因为没有好锣,而是一定要和县太爷出行的“锣开道”不一样。在游街示众的过程中,我们要用带刺的荆棘——也就是《水浒传》里写的“混棍”——抽打女囚的后背,让她大喊:“我是谋杀我丈夫的奸妇。来看看我的命运吧!”——这是中国传统的酷刑,专门用来对付“有外遇”“杀夫”的女人。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和男权社会对“不听话”的女性的残酷
还有一种类似的腐败(阉割),叫做幽闭恐惧症。
就是用小锤子敲打女性腹部,使子宫脱落。
没人提过那种方法(幽闭恐惧症,阉割女性),但总之绝不是把她关起来或者缝起来。我最近好像发现了一点,不得不惊讶于那种方法的凶残,恰当和解剖。——鲁迅《病后杂谈》
古籍中关于“幽闭症”的注释很少,只能从史书中的寥寥数语中得知,如“去其筋,如制车马,以消欲”对女囚的阉割始于秦汉。
“如果你用木槌打女人的胸腹部,也就是有东西落下来,关上它的门,让它停止小便,人类就永远被废除了。据说是幽闭恐惧症。今有些女子患阴郁,有些事封闭,甚至露之,谓之葫芦,终身与夫不同。”用今天的话来说,“幽闭症”是一种人为的子宫脱垂,是古代残酷的统治阶级“发明”出来的,要么是受病人的启发,要么是被驯服的牲畜。
就像对男性的阉割一样,死于“幽闭恐惧症”的女性是无法统计的。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恐惧症”。据楚人得来的《剑轩集》记载,官宦士族中有不少妒妇虐待婢女、嫔妃,“在阴凉处捣蒜,用绳子缝上”,或“用锥子锁住,把钥匙弃在井里”等等。可见,这种酷刑不仅在朝廷使用,在官员、士绅的家里也有,而且普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最早的“幽闭症”记载见于《尚书·明训》。从周秦到明清,死于这种刑罚的女性绝不会少(没有一个像司马迁那样留名)。古人也认为是死后拷问(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之初用之,女常亡,不可行。”大概正因为如此,这种刑罚才逐渐被废除。